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也称“间接继承”。根据《民法典》1128条的规定,代位继承实际上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代位继承,《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这一点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发生代位继承的要件,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1、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第一顺序的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但是没有辈数限制,而第二顺序的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
另外,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多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所应继承的那一份,不会因人数多就多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