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对象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外,不成立违法犯罪;美国的“绯闻”因不是女子报案,不可能成立诬告陷害。时间是人们最好的创伤“弥合剂”,法律人为何还要揭开“伤疤”?刘强东在美国“绯闻”已基本平息,但其律师却发文引发人们广泛讨论;律师发文倘若未经刘强东授权则是严重的侵权,被侵权人为刘强东和京东。
诱奸的法律规定是什么(5分钟让你明白)
刘强东案事实上是“绯闻”,国内不应炒作
强迫“奸”构成违法犯罪,自愿“奸”通常不成立违法犯罪。“奸”又可以作广义解释,“奸”的内容为性交称为强奸罪,除此之外的行为可以称为猥亵罪。“奸”的内容不同,从而性质有异:强奸罪可以称为行为犯,猥亵罪可以称为结果犯,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不处罚强奸行为,但处罚猥亵行为,类似的行为还有抢劫、故意杀人和贩卖毒品等。
司法实践通常处罚行为犯的预备行为,如,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准备作案工具值得处罚;由于故意杀人的“故意”隐藏在行为人的内心,除非行为人自愿服刑外通常不供述故意的内容。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等行为犯不同,行为人即便有强奸罪故意,但对方自愿也不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判断对方是否自愿则关系到罪与非罪。
以行为“时”的意愿判断强奸、强制猥亵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强奸、强制猥亵的案件来源于协商不成,或者他人“鼓励”报案,认定类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实践中有所争议。以行为“时”的意愿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一方面,可以保护被性侵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如,妇女尽管同意与男子性交,但不同意在月经期性交,男子强行与之性交同样成立强奸罪;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协商不成而告性侵是典型的道德风险,同时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强奸、强制猥亵罪在司法实践之所以被扩大解释,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第一,将“求奸”行为理解为暴力手段。“求奸”,是指要求通奸,不具有强奸的故意,但客观上却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者以举动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等,因此,不能把求奸过程中的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第二,将“反悔”行为理解为违背自愿。通奸被发现后,双方当事人通常后悔,因此,一方,或者双方反悔并不违背行为时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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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的性质及判断
暴力手段实施性侵容易理解,如,持刀实施性侵,胁迫等。胁迫手段多种多样,能否以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理解性侵中的胁迫可能是司法实践中“盲点”,或者“空白点”。胁迫手段既可以直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暴力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等。因此,性侵中的胁迫手段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大致相同,足以引起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即可。
如何理解性侵中的“其他手段”可能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刑法理论认为,其他手段包括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其他手段是否包括“不敢反抗”?不敢反抗是胁迫的内容,因此其他手段不包括“不敢反抗”。常见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利用灌酒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熟睡之机的方法;利用冒充的方法;利用迷信、或者患病之机的方法;造成或利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等。
作者之所以在上文中使用了“利用灌酒醉的方法”,其原因是,醉酒的一方可能有主动要求性行为,包括猥亵,另一方知道对方处于醉酒状态仍与之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能否成立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作者给出的答案是:不能认定违法犯罪,仅在“灌酒醉”的情形下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就刘强东案件而言,女子共同与其开房,无人对其灌酒,女子进入房间前又未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刘强东案并不是性侵,也不适用性侵的“其他手段”,但可能评价为“诱奸”。
“诱奸”通常不违法,这里“诱”的内容仅包括物质利益,不包括由行为人创设,或者利用的人身利益。如,办案人员,看守所、监狱的工作人员主动利用受害妇女近亲属被监禁要求发生性行为的仍成立违法犯罪,但妇女主动提出的可能例外。下列情形“诱奸”也成立违法犯罪:第一,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如,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第二,被害人为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的;第三,被害人与行为人为特定的关系人。如,教师与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等。
刘强东“绯闻”案的刑事部分已被美国司法机关作出了“定论”,而刘强东的“绯闻”案有可能关系到京东的市场,或者未来;再炒作刘强东“绯闻”案的意图明显。通常人炒作刘强东案能够理解,但作为刘强东的律师未经授权炒作则是明显不当。法律人发表言论需要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涉及到委托人利益的事项,所发表的言论需特别慎重,如,将“错换”转变为“偷换”应相当慎重,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律人不能说“偷换”。另一方面,法律人发表的言论还需要考虑可能涉及的利益,如,刘强东律师发文即便为“真实”,但可能损害刘强东,或者京东的名誉权或商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