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运用经济杠杆原理,充分调动全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运用经济杠杆原理,充分调动全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防止和纠正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违反工艺及技安规程行为,切实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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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制度制订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

(5)《劳动法》

(6)《工伤保险条例》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 安全生产奖励

3.1 奖励基金

公司每年按总产值的0.2%提取安全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安委会掌握使用。

3.2 奖励条件

3.2.1 全面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下达的各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单位,按当年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奖励。

3.2.2 年度安全评比中,评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3.2.3 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功人员。

3.3 集体或单位的奖励:凡符合以下3条的集体或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3.3.1 无人员、设备、交通、火灾、基建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事故损失,隐患整改率达98%以上,设备完好率、事故经济损失率等各项安全指标在公司领先。

3.3.2 领导重视,各种安全工作记录完整齐备,做到年有计划、总结,月有落实记录和教育登记,周有检查并有记录,严格实行奖惩制度。

3.3.3 事故苗头和火警全年不超2起,单位违章作业的人和事一个月内不超过2起,一年内不超过6起,年度一般事故负伤率不超过7‰。

3.4 个人奖励,凡年内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无违规、违章行为,无任何大小事故,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给予奖励。

3.4.1 在危急关头,及时采取科学应急救援措施,避免了人身伤害、中毒、设备等财物损失和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

3.4.2 及时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运用科学办法排除从而避免人身、设备等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

3.4.3 事故发生后,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进行科学应急救援,使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3.4.4 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的人员,按该违章违规行为罚款的60%进行奖励(公司为其绝对保密);对事故调查、勘察提供有力线索的人员,经核实可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3.4.5 在安全技术科研、创新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3.4.6 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特别贡献的有功人员(如省、市安全科技奖等)可申请奖励,经安全部门或安委会审核,据实情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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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生产处罚

4.1.1 处罚对象为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和领导(包括中干、安全员和班组长);违反工艺及技安规程人员。

4.1.2 单位领导不重视;隐患整改不按时完成或达不到整改要求%2c无事故应急预案。

4.1.3 单位和领导及安全员年内未完成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2 处罚内容

4.2.1 一次死亡3人或3人以上事故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按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进行处分和处罚。

4.2.2 对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至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责任单位处以3000~6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600~1200元的罚款;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600~12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200~600元的罚款;对年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该级别事故的单位,按以上标准提高一档进行处罚。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至一百万元的责任事故按以上标准提高一档进行处罚;上级监督管理机构特派调查人员另有处罚要求的,按其执行。

4.2.3 对发生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600~12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300~600元的罚款;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100~500元的罚款;对年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该级别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上标准提高一档进行处罚,一次事故重伤二人的按以上标准加重处罚;若上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另有处罚要求的遵照其执行。

4.2.4 单位发生一般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2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处300~6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300元罚款;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50~3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150元罚款。对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最高处罚执行。

4.2.5 对轻微伤害事故频率超过7‰或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3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分别给予100~2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4.2.6 对非责任事故,由调查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报安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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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各分厂、分公司每年度有完善的安全工作计划,并在1月6日前报技安环保部;每年度有安全工作总结,并在次年1月5日前报技安环保部,对不报送的单位罚款100元,迟报单位罚款50元。

4.4 违反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及违反工艺及技安规程的人员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年度内一人发生3次以上(含3次)违规违章行为,按情况严重程度加重处分和处罚。(罚款见附表),导致未遂事故或发生火警的责任人,停职接受安全培训,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200至500元每人次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4.2”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5 违反“三同时”原则,办理审批、会签手续,擅自进行设计、施工、投产的工程项目和设备设施,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并处100~500元每人次罚款,导致事故或职业伤害的按“4.2”条处罚。

4.6 各分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值班领导必须依法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组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私自决定生产的,导致发生事故按“4.2”条标准加重处分和处罚。

4.7 安全教育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实行。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各单位新上岗人员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才可上岗,转岗、复岗人员必须经过转岗或复岗教育才能到岗,对发现无证上岗或未接受相应教育的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单位行政一把手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300元罚款,因违反本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一把手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安全员、工艺员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并按“4.2”条处罚。

4.8 各分厂、分公司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消防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送检的;未对从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爆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许可或未取得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便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该单位600~1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事故发生的按“4.2”条加重处罚。

4.9 未经批准,违法违规擅自生产、经营、储存、销毁危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收缴危爆品,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违法违规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或收缴危爆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违规所得或物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违规所得在1000~5000元的或收缴危爆品价值在1000~5000元的,并处违法违规所得或物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违规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或收缴危爆品价值在1000以下的(包括没有违法所得者),单处或者并处2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4.2”条处罚。

4.10 各分厂、分公司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该分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600~1200元罚款。各单位在员工上岗前,必须对其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300元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遭遇伤亡或导致事故,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人一起按“4.2”条处罚。

4.11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值班负责人在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对未遂事故、火警、一般事故及此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导致事故扩大,领导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人一起按“4.2”条处罚。

4.12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该单位600~1200元罚款;(员工违规按附表处罚),造成事故的按“4.2”条处罚。

(1)各生产及辅助生产单位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没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安全部门管理的。

(2)对本单位或危险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

(3)进行吊装、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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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公司各单位未经批准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或者在批准后转包、转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违法违规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违法违规所得不足25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2500元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与主要责任人一起按“4.2”条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转承包方、转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4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要求,生产过程中严禁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现象和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的行为,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200元罚款,对单位和单位领导分别给予200~500元罚款。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其他条款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给予50~200元和200~500元的罚款。

4.15 国家和上级部门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按其标准执行。

5 各生产及辅助生产单位所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处罚按当年度具体办法执行,各单位在接到技安环保部交纳风险抵押金通知后15天内必须将风险抵押金足额上交。拒交单位罚款500~1000元,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罚100~300元;迟交单位罚款200~5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6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事故调查小组或技安环保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建议,交安委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由技安环保部报请公司安委会决定,罚款从各单位的当月承包合同中扣除。

7 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承包合同实施。合同未涉及领域按本制度实行。

8 本制度中“危爆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9 本制度解释权归口技安环保部。

10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发表于 2022-01-29 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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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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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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