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在计算房产税的时候,以房屋的价值或租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内容
一、房产税税率:
一般来讲有1.2%,12%和4%。
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施行房屋租金减免,不属于事先约定的免租期情形,无需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而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鉴于该种情形下租金为0,则应缴纳的房产税也为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执行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或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三、温馨提示:
1.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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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2.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四、纳税地点 :
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总结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