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患者或家属发现或认为医院诊疗行为不当或存在过失,一般可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第一、保留证据
通常来说,医疗纠纷保留证据的方式主要有:复制病历、封存病历、封存实物、进行尸检、行政报告。
1、复制病历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2、封存病历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3、封存实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4、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可以委托第三方,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5、行政报告
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重大医疗纠纷的,或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构成医疗事故,家属可以向属地派出所报案或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第二、评估诊疗行为
患者或家属可以将复制的病历交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等事项进行评估鉴定,以便决定是否向医院主张赔偿损失。
第三、解决纠纷
通常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诉讼解决等。
1、双方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采用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2、申请人民调解
医患双方均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3、申请行政调解
医患双方均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4、诉讼解决
患者或家属经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基本程序包括:立案、庭审、鉴定、听证、收取结论、发表意见、完成庭审、领取判决等。
(1)立案
将准备好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材料等递交到法院提起诉讼。
(2)开庭审理
参与庭审,向法庭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与理由、进行举证质证、申请鉴定。
(3)委托鉴定
通过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等事项进行鉴定,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依据。
(4)鉴定听证
参与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会,发表陈述意见,为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提供理论依据。
(5)研判鉴定结论
审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有明显问题可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重新鉴定。
(6)再次开庭
医患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发表意见,对鉴定人提出质询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诉讼。
(7)完成庭审程序
进行法庭辩论,发表最后陈述,参与法庭调解。
(8)领取判决
到法院领取或接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