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住房
1.销售方
增值税 | 征收率 |
5% |
计税方式及优惠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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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税率 |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
教育费附加 | 计费标准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计费标准 |
2% |
个人所得税 | 税率 |
20% |
计税方式 | 以实际成交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优惠 |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
核定征收 | 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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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
印花税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2.购买方
印花税 |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
契税 | 税率 | 契税税率为3%-5%,湖南省为4% |
优惠 |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二、个人商铺
1.销售方
增值税 | 征收率 |
5% |
计税方式及优惠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取得房产金额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无法提供原值发票,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财税〔2016〕36号)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税率 |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
教育费附加 | 计费标准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计费标准 |
2% |
个人所得税 | 税率 |
20% |
计税方式 | 以实际成交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核定征收 | 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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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个人销售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去取得房产金额后的差额按照适用比例税率征税,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核定征收率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 |
印花税 |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税率为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2.购买方
印花税 |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税率为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
契税 | 税率 | 契税税率为3%-5%,湖南省为4%,即个人购买商业用房,契税税率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