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000015 刑罚主刑之无期徒刑】关于刑罚主刑中的无期徒刑的法律解读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2c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作为死刑的替代%2c无期徒刑具有积极作用。
无期徒刑有三个特征:(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2c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2c故只能对非常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无期徒刑。由于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2c所以%2c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2c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2c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分子%2c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故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可能折抵刑期。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c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2c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2c都应当参加劳动%2c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犯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情况%2c与有期徒刑犯相同。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2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2c认罪服法%2c接受教育、改造%2c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2c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2c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在司法实践中%2c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c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2c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2c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