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于对外支付股息时扣缴企业所得税,详细说明如下:
一、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2c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并且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c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 -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规定%2c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综上所述举例说明如下:
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0万元×5%)。
B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导航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B上市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为导航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100万元×10%)。
三、代扣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履行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并不仅限于实际支付时,对于有些企业虽然并未实际汇出股息,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在实际计入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而且在此处的支付不仅仅包括对外实际以外汇支付的方式,同时也包括权益的兑换支付。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