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是用户用电量的计量装置,有的人为少交点电费,打起了电表的主意。近日,牧野分局荣校路派出所办理了一起供电局移交的民用偷电案件,窃电嫌疑人张某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经了解,2020年9月,供电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某家电表异常,铅封有改动痕迹,遂将电表扣留。经专业机构检测,该电表铅封系人为改动,走电速度比正常电表慢了74%。通过进一步查询,发现张某某长时间偷电共计63000余度电,漏交电费52743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供电局向张某某下发了《窃电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电费,并按规定缴纳罚款,张某某迟迟不肯缴纳,无奈之下,供电局将案件移交给牧野分局荣校路派出所办理。
人为改动后的电表铅封
办案民警朱辉接案后,立刻展开调查,锁定嫌疑人位置信息,于今年3月23日将其在家中抓获。到案后,张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狡辩自己并不知情。经办案民警进一步搜集证据,对张某某再次进行政策攻心,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其终于承认自己为了想省电费,于2013年花了2000元钱找人改动电表,并在供电局发现后,逃避罚款的违法事实。张某某表示自己现在非常后悔,“当初偷电时以为电和实物不同,电网那么大,用户那么多,电力部门一定不会发现我,现在触犯法律,把自己搭进去了!”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铁网监牢。
警方提醒: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私自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等行为都属窃电行为。窃电就是窃取国家资源,窃电扰乱正常用电秩序,属违法行为。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