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一、九级伤残划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六级伤残划分原则为:
1、器官部分缺损%2c形态异常%2c轻度功能障碍%2c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2、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工伤有哪些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
二、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为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100px,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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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级伤残待遇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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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级伤残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九级伤残乘以2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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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