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若发生刑事案件,经常有好事者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供各种各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所谓好方法,其中就有“监外执行”这一说法;作为刑辩律师,也经常有人在咨询时提出看能不能办个“监外执行”。那么,什么才是监外执行,法律上规定的监外执行和我们平时的认知是否一致,是不是就是我们上述所理解的那样?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一、法律上规定的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触犯刑法的人被法院依法裁判生效后移交监狱服刑期间或服刑前因疾病、哺乳、怀孕等原因无法羁押的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制度。
监外执行是在监狱服刑阶段适用的,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是不适用的,况且,监外执行不是所有人都适用,而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从两个方面对监外执行的适用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未减刑的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限制条件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对监外执行来说,它只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形式,不是说变更为监外执行后就不再进监狱里服刑了,比如疾病治好、哺乳期期满等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消除后,若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仍应收监羁押,继续在监狱里服刑。
二、我们认知的监外执行
我们通常所认知的监外执行,它其实不是监外执行,准确地说应该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是缓刑。
(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它主要区别于拘留和逮捕,它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严重性不同而适用什么羁押手段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点说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用在看守所里羁押,人身相对自由;而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二)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后,公安机关仍然在侦查该刑事案件,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不用在看守所在羁押而终止侦查,该案仍要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最终要通过法院进行审判,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这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缓刑了,也就是说法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归案后的表现等情形决定判处该人实刑,还是判处缓刑。
(三)缓刑的准确说法叫缓期执行,也就是说法院经过审理后,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如社会危害性不大、所犯罪刑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情形后决定暂缓执刑刑罚。国家设立缓刑制度就是要体现刑法治病救人、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缓刑是一种刑事处罚制度,它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同,缓刑是在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后采取的一种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只是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在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它也不同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在移交监狱执行之前或者移交监狱执行之后,属于实际执行阶段。
(五)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在于:缓刑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外执行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还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总结
(一)监外执行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罪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实施的;监外执行只能由法院、监狱决定或申请。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都可以实施。
这里特别强调一点,触犯刑法的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叫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有罪生效之后叫罪犯。
(三)缓刑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实施的,是对已判刑罚的暂缓执行,如若在缓刑考验期没有再犯罪或触犯缓刑的限制条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的刑期就不再执行了。缓刑只能由法院作出。
举个例子让大家理解一下:
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后因其盗窃金额小且是第一次实施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就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而没有采取拘留措施,案卷移送到检察院后仍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后案卷移送到法院,法院在审判前也要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因王某情节较轻,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此可知,取保候审是可以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均可实施的。)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确实情节轻微,王某也表示认罪,悔罪,表示不再盗窃,法院综合考虑后,最终判处王某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这就是缓刑。
假如王某是个惯犯,且盗窃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判刑,但王某刚好怀孕,那么法院仍应当在三年以上对王某判处刑罚,但可在交付前决定暂于监外执行。假如王某到监狱服刑后,因患病确实需要保外就医,监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其进行监外执行。(由此可知,监外执行只能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
经过刚才的举例,我想大家应该对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的概念有了初步了解了吧。确实,他们都不用羁押,但决定的机关不同,适用的条件也不同,最终的结果也不同。
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监狱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则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