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最近的吴亦凡才是真正彻底的“火”了,不过这把火燃起的却是毁灭的火焰!不得不说都美竹抖出的大料忒劲爆,而这大料真实也罢虚假也罢,频遭品牌抛弃四面楚歌的吴亦凡在这种情况下想必每天都是如坐...

最近的吴亦凡才是真正彻底的“火”了,不过这把火燃起的却是毁灭的火焰!不得不说都美竹抖出的大料忒劲爆,而这大料真实也罢虚假也罢,频遭品牌抛弃四面楚歌的吴亦凡在这种情况下想必每天都是如坐针毡、夜不成寐吧!不过,在真相大白之前,有一个问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诱奸”是个什么鸟?今天我们就一块聊聊这个特别的话题。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诱奸,顾名思义,应当是指因女性被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诱惑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那么问题来了,诱奸属于强奸吗?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在我国,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女性意志,与被害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衡量一个人是不是涉嫌强奸罪的唯一标准就是性行为是不是违背被害女性的自主意志。那么,强奸罪中范围很大的“其他手段”,是不是包括诱奸中的利诱在内呢?那就要看这个利诱是不是也如暴力、胁迫手段那样能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了(比如把被害女性灌醉、趁被害女性昏迷而发生性关系等)!对于妇女(刑法上年满14周岁)来说,既然诱奸是利诱之下的性行为,这个性行为显然不是在被害女性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是被害女性基于利益考虑自愿接受的。换句话说,诱奸的本质是以性换利的行为,最多属于“奸”(即男女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而非“强奸”!类似的,再比如警察以释放被害妇女的丈夫为条件要求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涉案警察自然也不涉嫌强奸罪,难道不是吗?但是,对于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情况就不一样了。由于幼女年龄尚小,根本就不具有性处分能力,由此法律上不管幼女是不是同意,行为人是不是采取了使幼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都认定为强奸罪。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所以,“诱奸”如同“二奶”一样,实际上都是百姓土话和民间表达,并不属于法律语言。对于在利诱之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男性来说,因女性对象的年龄不同(注意:不在于女性是不是未成年,而在于是不是年满14周岁),“奸”与“强奸”,一字之差,那可真是要命的差别啊!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方式满足性欲,比如搂抱、抠摸等猥亵行为,则应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诱奸是强奸吗(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三、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2)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釆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釆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发表于 2022-02-08 1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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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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