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最新消息(谈谈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看法)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2c 是建立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提高检察官自身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的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评查标准不统一、软件开发力度不够等问题。结合基层院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意义
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评查程序,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已办结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并合理运用其结果的制度体系,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案件管理职能,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能够进一步提升检察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力手段。党中央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其中司法责任制是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好总书记也强调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提出加强监督制约,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和一般的监督管理方式相比,案件质量管理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内部监督管理的水平,一方面是由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较为规范的制度,其工作制度或者评查标准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内部规范,另一方面其有引导作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能够更好地规范司法行为,减少执法办案不当的现象,将提升内部管理和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机结合在一起。因此,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不仅是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司法、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还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有力手段。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检察机关也纷纷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终生制,但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中,部分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还未转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为了更好地适用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自然被提上日程,尤其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可以倒逼办案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保障案件办理质量,从而做到权责分明、权责相当。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增强评查的科学性、合理性,保持案件评查的中立性、透明性,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常态性工作进行开展,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其在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
二、案件质量评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流程监控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而流程监控主要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对象不同。案件质量评查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办结的案件,而流程监控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
2.主体不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案件管理部门、各办案部门、政工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人员组成,分工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日常工作,上级院加强对本地及各级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察;流程监控的主体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3.内容不同。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是从证据审查和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分析、评价。流程监控的内容主要为是否本院管辖、材料是否齐备、强制措施手续是否齐全、涉案财物管理是否规范、文书制作是否齐备等内容,涉及案件信息公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诉讼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
(二)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条线质量检查
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条线质量检查的侧重点不同,其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统一的规范、标准、流程,是否有明确的结论,结果是否直接关联到检察官,计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和检察官考核、司法责任制落实挂钩。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否定和排斥各业务条线的案件质量管理,而是在尊重各条线的案件质量管理的同时,重视支持和推进业务条线之外的对于案件质量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案件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时要与业务部门积极协调开展,避免重复评查。
三、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以商南县检察院为例,先后开展了三次案件质量大评查工作,对该院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大体检”,其时间跨度大、涉及业务类型广泛,覆盖面广。从问题归类来看,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司法责任制落实、系统应用等八个方面的问题,经过评查反馈、部门整改、案管部门复查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促进了司法办案规范化,但也同时发现评查工作中存在几项问题亟需解决。
(一)评查系统中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一是评查标准的扣分项目和实际要求不一致。二是案件质量评查软件系统中的评查标准操作性不统一,有的条线的评查标准分类较细,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是有的评分内容较为笼统,概况性较强,评查人员在评查过程中把握不准;
(二)评查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评查员水平参差不齐。要求要建立专门的评查员队伍,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员原则上从具备业务工作经历五年以上的入额检察官产生,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业务专家和检察业务标兵、办案能手等优先入选,但是在基层检察院,符合标准的员额检察官大都是年龄偏大,操作系统不熟练,有的检察官虽然年轻,但是办案经验有限,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评查人员碍于情面不愿意“红脸”。本院评查员评查本院的案件存在的弊端就是评查人员和承办人的关系问题。由于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大部分评查人员不愿意“动真格”,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查找问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存在碍于情面,不敢揭丑的情况;三是对评查工作重视力度不够。无论是承办人还是评查人员对评查工作的认识方面存在偏差,认为只要不办冤家错案就没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重,部分评查员还认为案件评查给自己增加工作量,本能的排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有的认为案件质量工作是“鸡蛋里面挑骨头”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产生抵触情绪,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
(三)评查结果的运用深度不够。虽然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方面,上级院和本院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细化通报内容、将评查结果和检察官业绩考核挂钩等方法,但是效果仍然不明显,评查结果在运用方面的深度有待进一步加深。一方面,评查结果运用不到位。虽然明确了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年底考评挂钩,但是因年终各部门自己核算,存在一定人为因素,导致评查结果在绩效核算方面痕迹不明显,这也会给承办人造成误导,认为评查结果对自己没有任何影响,在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导致重复问题多次出现。另一方面,奖惩力度不够。虽然规定了评查结果将纳入干警司法档案,但是并没有和干警的个人奖惩、晋升直接挂钩,因此评查结果对干警的考核的影响不大,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对案件评查的通报不够重视,整改效果不明显,以至于同样的问题重复出现,评查工作也流于形式。
四、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三点建议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构建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评查工作,有如下三点建议。
(一)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顶层设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关键性问题还是对于评查标准的界定,科学、合理的评查标准直接决定了评查的深度和广度。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标准是“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审查严谨、采信说理充分、办案程序规范、法律文书标准、办案效果良好”。但是光靠这些标准,评查工作的开展还是会受到限制,不易于操作运用。因此,各地可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的一些相关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一些更加明确性,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案件质量标准确定之后,各级院在具体的适用和把握过程中也还是会遇到许多问题,因此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上级院各条线指导下级院业务部门的案件评查工作,另外在案件质量评查运用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也要加强指导,结合笔者的评查实践来看,评查出的问题大都停留在文书制作和统一业务系统适用等表层问题上面,而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实体性方面查找问题不足,上级院在对该问题可以进一步加强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进一步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
(二)全面提高评查员能力水平
1.提高评查员的思想认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强化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司法、实现司法的有力保障。因此评查人员自己要树立高度重视意识,评查工作并不是为了“找碴”,而是为了更好的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促进司法规范化。
2.加强相关的业务知识学习。评查员要了解评查案件的办理流程,全面领会和把握上级院评查标准的精髓,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新修订的法律条文,在评查过程中不仅要评查实体还要评查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严格把好案件质量评查关,确保评查结果的全面、客观、公正,上级院也可以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组织业务竞赛,不断提升评查员的业务能力水平。
3.提高沟通协调能力。评查员不仅要评查案件,还要针对案件评查过程中的疑问加强和承办人的沟通和协调,听取承办人对评查结果的异议,在实践中由于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对案件的认识也不同,尤其是在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把握方面,评查员要充分听取承办人意见,充分了解把握案情,最后评查员再综合考虑,给出让承办人信服的评查结果。
(三)促进评查结果的有效运用和延伸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要取得实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评查结果进行应用和转化,完善相应的机制,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发挥真正的功效。
1.建立通报机制。案管部门将评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并对评查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地分析和汇总,对评查中的优秀案件和不合格案件都要进行通报,并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报会,对评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讲评,从源头上遏制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发生,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质量意识。
2.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业务考评体系。检察业务考评是检察机关加强管理、提高检察业务的重要手段,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业务考评体系,有利于激励办案人员强化案件质量意识,促进管理效应的延伸,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执法档案,并和绩效考核挂钩,将检察官的办案数量、办案的质量作为年底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激发干警创新争优的热情,全面提升办案水平,输出更多优质的检察产品。
3.建立双向评价机制。一方面评查员通过对案件实体、程序等评查打分,对承办检察官案件质量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承办人可以对案件评查员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查员对评查工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同时为评查员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档案,作为评价个人业绩的依据之一,进而解决 “不愿评”、“不真评”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