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较轻的,如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以手淫方式卖淫、嫖娼的;其他情节较轻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也属于“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法》二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