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村长虽然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国家编制人员,但是其从事的事公务管理,也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是什么意思?(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也就是挪用公款量刑金额标准2021如果是归个人使用,那么金额为5000元起,如果是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金额为10000元起。
挪用公款是什么意思?(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3130刑初67号
洛塔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开始实施增减挂钩项目,2018年8月至10月,邹某先后6次从洛塔乡财务室借款用于支付该项目产生的小工工资7.69775万元、解决群众其它问题的费用1.58万元。因小工工资报账较为麻烦,在给洛塔乡政府领导汇报后,邹某分别与彭某1、彭某2虚签了一份6.5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套取了13万元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同时,为了增减挂钩项目报账需要,邹某还与彭某1虚签了一份58.3828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2019年2月1日,龙山县城投公司给彭某1在华融湘江银行卡号为6213××××9172的账户(以下简称尾号9127账户)转入64.8828万元增减挂钩资金,给彭某2在华融湘江银行卡号为6213××××9149的账户(以下简称尾号9149账户)转入6.5万元增减挂钩资金;邹某为此支付3.338048万元税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邹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在案发后,已归还全部公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对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和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定及辩护人主张的,被告人邹某案发前归还所有挪用公款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邹某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