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副行长获刑14年未坐牢,中纪委机关报披露调查进展
日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有了新进展,法院已经裁决对其执行收监。
2015年8月至12月,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朱某宇因没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利用其职务便利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受害人王学军经营的滨州市蓝色物资有限公司、受害人张玉刚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00万元。
受害人以朱某宇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报警。
获刑14年未坐牢副行长已予收监 “纸面服刑”背后
2020年1月10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朱某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1097万元。
朱某宇不服,提出上诉。
同年4月15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二审之后朱某宇并没有入狱服刑,而是以“保外就医”之名继续逍遥法外。
2020年12月,经受害人张玉刚反映,“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同年12月12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经详细调查,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但张玉刚并不认可调查结果,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更换医院对朱某宇进行体检。
重新体检后,经认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近日,滨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宇进行收监。
对于此案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当中。
【法律解读】:又一起“纸面服刑”丑闻曝光,严重摸黑司法机关形象,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的惩罚!衬托出当下“司法机关教育整顿清除害群之马”必要性。
1、为何还有人胆敢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徇私舞弊?当然本起案件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还在调查当中,但可能性很高!自身监督体制失能是重要原因,使得有关人员肆无忌惮。
2、本事件是谁作出的监外执行?从信息来看是终审法院作出的。法律规定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法院现在已经纠正为收监执行了。
3、为何检察院通告说符合监外执行?
因为法律赋予检察院对于监外执行批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本事件应该是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出具了错误的决定。检察院监督制度失灵,反而是媒体监督真正起到作用,好好调查,是人员徇私舞弊还是不称职。
4、朱某宇涉罪情况。2015年8月至12月,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朱某宇因没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利用其职务便利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受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滨州市蓝色物资有限公司、受害人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00万元。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