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我们将重点介绍每种证据的基本内容和提交规则。
1.证据种类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证据都是书证,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辞职报告等等。
物证,是以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性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被员工毁坏的公司物品。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音响、图像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随着数码时代的到来,视听资料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经常会拿出与企业协商劳动纠纷的对话录音或视频。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劳动者或企业提交双方的往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或微信朋友圈发表的内容。
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否则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者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请同事出具证言。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描述。当事人陈述,是庭审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很多时候,当事人认真准备了其他证据,却往往忽略了对自己陈述的准备,导致在庭上无意中认可了对方提出的某些事实或请求,或作出与自己提交的证据相左的陈述。因此,庭审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发言,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干扰或误导。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表现形式,除了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等,主要就是庭审笔录了。当事人的每一句发言都会写入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如果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及时申请补正。
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劳动争议案件中使用较多的主要是文书司法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和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劳动争议案件中较少涉及此类证据。
2.证据提交规则
企业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1)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举证申请,具体规定参考本节“举证期限”的内容。
(2)须提交证据原件,实务中,立案时或开庭前一般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开庭时须出具原件以供质证。如果提供物证的,可以提交对物进行拍摄的照片;如果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拷贝件及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3)以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该翻译机构的公章。
(4)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则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应提供证据目录,企业应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写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以及提交日期和页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