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一场造成3人失踪1人死亡的海难事故,背后竟还藏着一番曲折。犯罪嫌疑人费尽心思,终究没能逃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日前,嵊泗县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去年11月8日,一艘满载海砂的内河船舶自福建北上,行驶至舟山浪岗山海域遭遇恶劣天气抛锚沉没,船上3人失踪、1人死亡。后经舟山海事局事故责任认定,本起事故系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营运、雇佣无证人员上船服务,在恶劣天气海况下货仓进水导致船舶沉没。
检察官发现疑点
事后,船舶租赁人林建(化名)到舟山海事局接受询问,交代了其伙同船上失踪人员刘平(化名)租赁内河船只,并雇佣其他3名船员至福建非法装运海砂的犯罪事实,失踪船员刘平的儿子刘洋(化名)的证言证实了这一事实。舟山海事局调取了该船舶的租赁合同,再次印证了林建是船舶租赁人的有关事实。
今年2月,侦查机关以林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嵊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林建与失踪船员刘平的过往经历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林建年仅23岁,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并无任何海上从业经验;刘平61岁,有多次经商失败的经历。二人有着悬殊的年龄差,是怎么认识又怎么会一起做生意?林建无财也无经验,刘平为什么要他出面去租船?而且,刘平为失信人员,又是怎么支付240余万元船舶租金的呢?
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发现,全案多名相关证人的手机因各种理由灭失,部分证人提到,曾接到过匿名电话,被要求统一回话口径。检察官意识到,事情并不简单。
案件真相渐出水面
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该船舶的租金均来自于失踪船员刘平的儿子刘洋,而买砂人的部分钱款也汇入了刘洋持有的一张他人银行卡内。此外,通过电话基站、宾馆住房记录查询等,证实刘洋于船舶开航前与其父刘平均出现在交船现场。通过分析研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建为该船只的实际控制人,嵊泗县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并针对船只实际控制人问题,指导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在调取银行资金流水,查阅电话通讯记录、电话基站位置等信息后,检察官发现刘洋存在发放船员工资这一行为,同时通过询问曾经在该船舶上工作过的多名船员,进一步确认了刘洋为该船舶实际控制人这一事实。
今年3月,刘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嵊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另两名失踪船员经家属向法院申请后被宣告死亡,但此时的刘洋仍抗拒认罪,不愿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抽丝剥茧深挖漏罪
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事故船舶装载的海砂来自福建海域,并就该事实向曾经在船上工作的船员以及林建进行核实,排除了在其他海域过驳海砂的可能性。随后,检察官又查阅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权证及海砂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询问唯一一家办理过“两证”的公司,调取了该公司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明等文件,证实该公司所开采海砂矿全部定向专供公共项目工程,并未售卖给刘洋。刘洋从不明采砂船处收购无合法来源手续海砂进行倒卖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面对大量的客观证据以及数罪并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刘洋自知难圆其说,遂自愿认罪认罚并进行赔偿。他承认林建是他找来的“替罪羊”,还交代,事故发生后,他将部分赔偿钱款交由林建妻子,用来向他自己及其他三名被害人家属进行赔款,试图造成“他也是被害人家属,林建才是船舶实际控制人”的假象。
嵊泗县检察院联合被害人家属所在地的矛调中心开展调解工作,同时督促刘洋亲友及时支付赔款,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刘洋也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日前,嵊泗县检察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洋提起公诉。
来源:浙江法制报(通讯员 石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