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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打官司时要怎么办?微信上借钱给别人,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别人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她)的身份?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方法我们可以教您!
如今,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这种时候,当事人要维权的话,该怎么准备电子证据?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一、如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这其实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如何确定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其二、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那么,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呢?一般来说,如果聊天记录存储在云端、区块链中、不可被篡改,且可以随时调取,那么聊天记录就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二、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更具有证明力?
微信团队曾公开发布声明,微信团队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只存储在用户的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
换句话说,依赖第三方的佐证材料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比较困难,这种情况下,如何让自己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更具有证明力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示:由于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要是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因此,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时,尽量保证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如完整的文字、图片、语音等。
案例二: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在使用微信、QQ等工具进行借贷、合同签约时,应确认对方的真实信息,对实名认证截图予应保留。
通过以上判例,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只要确认了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且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包括图片、语音、视频等),那么基本就可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为什么说是基本呢?因为,庭审过程中我们还得向法官、对方出示存储有这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来进一步证明。
所以,手机等通讯设备中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定要保管妥当,切不可出现部分或全部记录被删除或者内容无法被打开等异常情况,否则,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日常生活中,大家网络聊天会广泛使用表情符号。但你知道吗?你发的每一个表情,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表情符号出现在很多法院判决书上,成为案件在判罚或定性时的一个辅助证据。
涉及借贷款时
[ok]不能代表明确认可
在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
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太阳]代表认可
相对于上述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
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赞]不代表认可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
而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微信表情符号“[赞]”。
法院在结合了双方的聊天内容前后文之后,一审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微笑]被用作报账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有学者指出,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司法实践中,微信表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不是独立使用的,是要放到具体聊天语境中去认定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她)的身份?
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万别做以下这两件事
案例一:“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案例二:“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询问了冯某现金的来源。冯某却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怕官司出现问题,所以干脆就说是现金交付的。
在法官释明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的法律后果后,冯某坦白自己实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只向王某转了6.6万元,且王某已归还1.15万元。最终冯某因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破坏诚信诉讼原则受到惩戒。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害怕证据不充分而自作聪明,擅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尽管,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贷的事实,但诉讼非儿戏,法庭之上容不得虚妄,司法权威也不容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最重要的是三点,首先要看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照片,而没有原始的手机等载体,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辅证,其真实性就已经缺失。
其次,确定聊天记录双方特别是对方的身份,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这个过程并非想当然就可认定,比如该微信号是否明确在相关文书中;该微信号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号是否绑定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要看该聊天记录的形成或获取是否合法。
温馨提示
在网络时代,我们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软件进行聊天时要注意:
1、在微信沟通事实的过程中,对于有不同意见的事项,应该立即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尽量避免仅仅使用一个或一组微信电子表情,应使用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示。
2、对于特殊意义的符号和表情,应该予以慎重使用,尤其是和其他词汇、语句、符号结合起来可能构成侮辱性言论时,尽量避免使用。
3、重要事项尽量表达严谨,避免歧义,引起麻烦。
调取微信转账明细记录(带公章)操作流程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都需提供具体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然而在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的情况下,该种方式费时费力,且证据效力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有鉴于此,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最后,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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