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丈夫出轨,她在自家汽车上安装定位追踪器以掌握丈夫的行踪。丈夫得知后提出离婚,还以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受到威胁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
怀疑丈夫出轨,她在自家汽车上安装定位追踪器,丈夫得知后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2010年,29岁的路兰兰博士毕业,入职北京某公司。两年后,经人撮合,她与小她6岁的同事刘小风恋爱结婚,并于当年有了女儿。
一转眼7年过去,刘小风升职成为公司中层领导,工作越来越忙,应酬越来越多,常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路兰兰担心,自己年近四十,青春不再,丈夫却风华正茂,事业有成,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会不会有外遇?
为解开心中疑惑,路兰兰暗中观察丈夫对她的态度,悄悄在丈夫的衣服口袋里和手机上寻找证据,还经常旁敲侧擊询问丈夫的交友、应酬等情况。
刘小风觉察到妻子不信任他,十分不满。两人不止一次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大受影响。
丈夫的态度进一步加深了路兰兰的担心与怀疑。为了彻底搞清楚丈夫有没有出轨,2020年9月初,路兰兰在自家汽车的排气管上安装了一个定位追踪器——汽车多由刘小风驾驶,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掌握丈夫的确切行踪。
然而,追踪器安装之后,路兰兰并没有发现丈夫任何出轨的证据,却在有一天刷手机时意外得知,汽车排气管会产生高温。她顿时担心起来:追踪器固定在排气管上,排气管产生高温后会不会引爆追踪器?想到此,她急忙给丈夫打电话:“我在咱家车上安了一个追踪器,你赶紧拆下来,不然可能会爆炸。”刘小风当时正驾车行驶在上班途中,听了路兰兰的话吓得赶紧靠路边停车,对路兰兰吼道:“你疯了?为什么安装追踪器?跟踪我?你太过分了!”路兰兰自知理亏,没有争辩。刘小风要求她:“赶紧把追踪器的图片发给我,我去4S店处理。”
随即,刘小风开车来到4S店。经工人检查,汽车排气管上果然有个追踪器,不过已经没电了。刘小风让工人拆除了追踪器,又对汽车底盘进行了仔细检查——他担心妻子还在车上做了别的手脚。为此他支付了检查费、清理异物费共计120元。4S店向他出具了发票。
回到单位,刘小风无心工作,脑海里全是问号:妻子经常盘问自己的行踪、交友情况,显然是在怀疑自己。除了给汽车安装追踪器,她有没有对自己使用别的手段?夫妻之间失去了信任,婚姻还有必要维持吗?
经慎重考虑,刘小风决定:向路兰兰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妻子在车上安装追踪器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应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
2021年3月15日,刘小风以路兰兰在其汽车上安装追踪器,严重威胁其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刘小风诉称:我与路兰兰系夫妻。2020年9月18日早上,我驾驶汽车上班途中,路兰兰打电话告知我,她在车上安装了追踪器,可能会爆炸。当天我前往4S店将追踪器拆除。我认为,路兰兰的行为已严重威胁我的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故诉至法院。因被告的不法行为,我已出现轻度抑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刘小风当庭出示了2020年9月和路兰兰的多次通话记录,证明路兰兰确实在打听他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同时出示了路兰兰通过微信发给他的安装追踪器的图片,证明路兰兰在他驾驶的汽车上安装了追踪器,佐证路兰兰打听他个人信息的事实。他还出示了4S店出具的发票,证明在他的汽车上发现了追踪器。
路兰兰认为刘小风出具的通话记录和微信图片没有确切的法律效力,理由如下:一、这些东西上面没有明确的车牌号码,怎么证明追踪器是安装在刘小风车上的?二、刘小风提出追踪器会因高温发生爆炸,她不认同,因为追踪器已经没电了,即使排气管产生高温也不会爆炸,不可能对刘小风产生安全威胁。三、这辆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我在车上安装了追踪器,也不存在侵犯刘小风财产权的问题。
至于刘小风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路兰兰不屑一顾:“一个大男人经不住这点小事?还轻度抑郁!我经常为家庭琐事操心,是不是应该向他索要操心费?他就是想恶心我!”
路兰兰辩称:“无论从事实还是从证据来看,均不能看出我实施了侵权行为。我与刘小风感情较好,没有矛盾冲突,不同意刘小风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尽管刘小风与路兰兰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路兰兰在未征得刘小风同意或事先告知刘小风的情况下,擅自在刘小风名下的车辆上安装追踪器,路兰兰虽然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但该车辆日常由刘小风使用,路兰兰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知晓了刘小风的行程信息。而刘小风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故路兰兰的行为已侵犯了刘小风的隐私权。路兰兰虽主张其在安装追踪器的次日就通知了刘小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路兰兰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刘小风提出安装追踪器可能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财产权的主张,显然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路兰兰的行为已侵犯刘小风的隐私权,给刘小风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本院对于刘小风要求路兰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路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小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刘小风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夫妻身份关系不是侵权的豁免理由,一审被告私自在原告车上安装追踪器,虽然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但该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侵犯了一审原告的隐私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路兰兰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2年1月12日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小风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刘小风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地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路兰兰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刘小风名下汽车排气管上安装了追踪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路兰兰与刘小风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追踪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对方隐瞒。
从一审中可以得知,路兰兰与刘小风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离婚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路兰兰通过安装追踪器获取刘小风个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路兰兰所侵犯客体是刘小风的隐私权,而非个人信息。
关于争议焦點二: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法官认为,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这就是说,夫或妻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保护。
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都会对对方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本案中,路兰兰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小风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为了实现这一正当目的,路兰兰私自在刘小风汽车上安装追踪器,该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因此,夫妻身份关系不能作为路兰兰行为侵权的豁免理由。
关于争议焦点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
本案中,路兰兰虽然通过电话告诉刘小风车上安装了追踪器的事实,且目的上有一定正当性,但主张其在安装追踪器的次日就通知了刘小风,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说明其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对刘小风隐私的窥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由此,结合目的、方式,特别是加害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法院亦认为其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路兰兰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遂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再次提醒广大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采取正当手段,否则即便目的正当,也有可能触犯法律法规,给自己甚至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