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拒执罪反映材料
申请人郑州 A9HB5,电话:285 3822 8452(李)。
法定代表人: 锋。
被申请人济宁一上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一上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 2863。
法定代表人:杨和,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好,女,2969年2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万张镇09号,身份证号:3069222 X.电话:28
被申请人杨和,男,2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万张镇03号,身份证号3083062 。电话:282
申请事项:
依法追究济宁一上劳务有限公司、曾好、杨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郑州恒心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宁一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山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山3民终20222号民事判决书,两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20年2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山02执823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追加申请,贵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山02执异58号执行裁定,对该裁定不服后向贵院依法起诉,贵院依法开庭申请作出(2022)山0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作出了追加曾好、杨和为(2020)山02民初209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人在出资600万、40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 )山02执恢 号。
经查询: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责任的(2022)山3民终25942号终审判决是2022年22月20日便送达被申请人而生效,但被申请人在应当履行生效判决法定义务时,却恶意转移债权,且在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时而却不予履行,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至今并未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即:三被申请人存在在判决生效后,将享有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恶意转让,以致被执行案件无法执行,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恶意转移财产的故意。附:转移债权的相应材料
故,三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贵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济宁一上劳务有限公司、曾好、杨和的刑事责任。
此致
郑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执行人存在如下转移财产的情形:
对外依法享有的债权在判决生效后进行转让,已有卷宗材料证明的,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两份,含五份债权。
债权转让协议一
转让协议内容:于2020年22月2日将(截止2020.20.32)将
(2)李喜(李旭)所欠建筑工程款本金992380.08及利息,
(2)周勇拖欠建筑工程款本金853884元及利息(共2338884元,自认已付部分工程款)
共计2845254.08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宋国(23053863088,308608200639)
债权转让协议一涉及到如下判决:
2、(2022)鲁2824民初888号 已判决
宋国(代理人张国258 222,山东中和(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2年2月25日向野法院起诉(2)周勇、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野分公司、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53884元及利息。法院2月4日立案原告宋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被告周勇、被告国大野分公司负责人李良25020203323、被告国大公司28662355555(王 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28863659692、崔丽颖23305409525到庭参加了诉讼 判决:由被告周勇支付原告宋国劳务工程款853884元及利息(以853884元为基数,自2029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9年8月29日,202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2、(2022)鲁2824民初889号 已判决
宋国23053863088(代理人:贺涛,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被告(2)李喜、李旭、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野分公司、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脚手架施工工程款992380.08元及利息。法院于2022年2月4日立案后
法院判决:原告宋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涛、被告李喜、被告国大野分公司负责人李良、被告国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崔丽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由被告李喜支付原告宋国劳务工程款992380.08元及利息(以992380.08元为基数,自2029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9年8月29日,202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债权转让协议二、
转让内容:济宁一上公司于2020年22月2日将(截止2020.20.32)将 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岳映)888988.64元、(3)谭了2222622.4元、(4)顾虎2634323.元三方共拖欠建筑工程款本金3634933.64元及利息,转让给李康
债权转让协议二涉及到如下判决:
2、(2022)鲁2824民初94号 已判决
李康28053825988(代理人:张国,山东中和(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被告(4)顾虎(丁了23655544869,安徽律师事务所)、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野分公司、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院于2022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被告顾虎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人、国大野分公司负责人李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大公司未到庭,李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脚手架施工工程款2634323.6元及利息,法院2022年2月5日立案
起诉后,李康认可顾虎已支付工程款288500元,判决:由被告顾虎支付原告李康劳务工程款2409323.6元及利息(以2409323.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2、(2020)鲁2824民初5292号 (查到了保全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3)谭了28265965888、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野分公司、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2622元、城县国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222622元破产债权或查封其它等额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3、享有岳映债权,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未查询到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