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举报)指南
一、您的投诉举报范围: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9、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1、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您的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投诉举报期限。
4、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三、我们欢迎举报,您举报时:
1、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①来访;②书面来信;③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
2、鼓励您署名举报。如果要求保密,请事先说明,我们将为您保密。
3、来访举报的,请您认真填写举报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方便我们的调查处理。
4、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您尽可能地提供。
四、您投诉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您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2、请您填写投诉文书(登记表)。投诉文书载明的主要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2)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3)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文书应当由您书写并签名或用印。如果您确实不能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我们将笔录您的口述内容,请您核对后签字或用印予以确认。
4、您可以本人到本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委托他人投诉的,必须出具您的有效投诉委托书。
5、如果您通过电话进行投诉,我们将予以简要记录,您应当在事后递交符合要求的投诉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不递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投诉无效。
五、您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8、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9、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10、学历教育的在校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