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读特】
当前,面对新一轮的疫情来袭,深圳正集中力量全力攻坚。然而,近期连续发现有人顶替做核酸采样,让人震惊。
7月24日晚,罗湖区黄贝街道文华社区核酸检测采样点发现了一名冒名顶替他人做核酸采样的人员。工作人员在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核实信息时,该名男子神色异常,不仅一直不愿意出示,且报错身份证号码。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其拿出个人社保卡,经核对后确认其代替他人做核酸采样。经调查发现,该男子因女友不便外出,他则顶替女友做核酸。目前,警方对该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而在前几天,7月12日晚,福田一名男子来到沙头街道一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被工作人员发现了猫腻。起初该名男子坚决不承认自己是代替他人做核酸,后经调查发现,市民李某由于工作繁忙,经同事建议后就找了该名男子冒名做核酸,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均已被行政拘留5日。
此外,3月18日,在南山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事后,警方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违法人员蒋某桥、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众所周知,有效的核酸筛查对于疫情防控具有重要意义。而冒名、顶替他人检测核酸,会对防疫成果造成危害,一是感染病例不能被及时发现,治疗延误,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二是不能及时发现病例并实施相应管控,其社会性活动导致疫情扩散,增加了疫情防控的不确定性,如发生在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中,可严重危害到社会经济生活正常化。
顶替他人做核酸采样,违了什么法?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还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顶替他人做核酸采样念头的,一定要知道法律风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到10天的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被冒名的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患者,那么冒名的人将涉嫌《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深圳连续有人顶替做核酸,检察官提醒:严重者涉嫌犯罪!》)
见习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李怡天 关越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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