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职业打假人。
先来看一下职业打假人为什么会出现。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所谓“无利不起早”,正是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按照常理认知而言,打假人是很符合大家观念的。毕竟是为了大家的合法权益,又具备净化市场的环境,一举两得。
前两天的“150碗扣肉索赔5万案”再次引发了大家对于打假人的质疑。
职业打假人从最开始的新闻大家都认为是正义的,那为什么到如今会被大家质疑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敲诈勒索呢?
文章开头也提到了,“无利不起早”,那职业打假人的利益来自哪里呢?
简单点来讲,就两种。
第一种:跟商家协商获取赔偿。
第二种:通过相关部门的裁定获取赔偿。
所以争议点就来了,那如何判定什么是合法的打假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呢?
我们在这里需要明白一个最基础的概念,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个人理解来看:其实有两个对象,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市场经营者。
这里要先讨论第二种打假人获取收益情况,不管是正常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购买了假货,通过相关部门裁定且认定的获取赔偿,那没有问题,因为这种方式是依法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个目的,一是保护消费者,二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这个时候就会出现“150碗扣肉被索赔5w”类似的情况,所以需要执法者来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
案情有很多不确定的情况与因素,所以分情况而定,但大部分的情况是适用的。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判决能下来,有些判决被驳回。
那现在来看一下职业打假人的第一种获取收益的方式。职业打假人买到了假货(包含有计划性地买假货)后,会跟商家协商赔偿。
在这里要先给大家一个前提,这个情况只针对单独一个产品的打假。举个例子:就拿一瓶假洗发水来讲下面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商家同意,职业打假人拿了钱也就不会说什么。
第二种情况,如果商家不同意,职业打假人就会通过第二种方式去获取收益。
你看话说到这里不就有了答案,第一种情况看似是打击了假货,但这种行为只是针对打假人个人。你收了钱并没有爆出这个问题,那这个问题依旧存在,那这样的打假对于商家而言既然选择接受就认为影响不大,对于安抚掉你可以持续贩假获取更大的收入是划算的。
所以这种情况只满足了个人的利益,并未达到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这里就要提到敲诈勒索的定义是什么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