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在职场上的人,估计都知道社保缴纳是由公司和员工按照比例缴纳的。俗话说:“有市场就有需求”,为了享受以后的福利。有人自己寻找中介进行缴纳;也有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社保挂靠缴纳。
今天呢小编就和大家来说说“公司给工人交社保找第三方公司挂靠缴纳,合法吗?"
首先来说,一般找挂靠公司,大部分都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挂靠,从法律上来说,肯定是合法的,而且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采用这种方式,据统计,我们国家近两年已经有4000多万人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了。
劳务派遣本来是国家想解决一个单位临时用工问题,但现在实际上越来越多被企业用于长期用工,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
案例一
小H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B公司为小H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小H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小H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01、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已为小H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小H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小H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02、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
首先,小H自2010年已入职,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委托B公司在深圳给小H缴纳社保,但小H系在当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小H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小H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公司委托第三人为小H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公司亦认可其委托B公司在深圳给小H缴纳社保未经过小H同意,仅通知过小H,小H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小H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小H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小H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公司应支付小H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 201元。
案例二
A公司员工小F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A公司委托B公司为小F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小F以A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小F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小F与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01、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
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02、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A公司为小F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小F未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故小F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
首先,小F自2010年已入职,但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自2018年12月起才委托案外B公司在深圳给小F缴纳社保,但小F系在当地为A公司提供劳动,小F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小F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A公司委托第三人为小F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A公司亦认可其委托B公司在深圳给小F缴纳社保未经过小F同意,仅通知过小F,小F对此不予认可,A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A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小F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小F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小F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A公司应支付小F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三、总结
01、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2、代缴社保行为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四、以上案例相关引用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