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下落不明,没有电话,没有实际住址,虚无缥缈状态。
婚姻是两个人一起生活,假如一方找不到人,这个婚姻是名存实亡,也没有维持的必要了。
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双发离婚。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由于离婚诉讼不是其他单纯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的解除,法院会慎重处理,切实防止被离婚的发生。
如何送达?
在其他案件中,假如被告在直接送达或者邮递送达无果后,会直接公告送达。但是离婚案件,法院会这样处理:
首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送达不能后,再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会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的下落,当然要将相关的情况制作笔录,予以固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原告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具体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如何判决?
离婚案件由于有人身关系的确认,不仅在送达时要审慎处理,在开庭审理阶段也需要慎重处理?
法院采取的具体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要求原告本人到法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写明原告据实提供被告的实际地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的内容。事后假如经过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这一切工作就绪后,法院会依法缺席审理,被告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也就是放弃答辩的权利,也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法院会依法缺席判决,一般情况会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在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对程序要求的更严格,但是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