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专升本培训机构排名前十(多个培训学校被罚 合肥公布校外教培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今年以来,为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净化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校外教育培训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今年以来,为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净化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8月13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庐江县于民小饭桌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6月9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江县于民小饭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30日,主要提供托管就餐服务与作业辅导,在其经营场所标有"惠民托管辅导中心"字样,并张贴周末班、暑假班、寒假班、拼音班、幼小衔接辅导等服务清单,但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收费标准,属不标明价格行为。

当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庐江县洪某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4月30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洪某经营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的"安馨托管城西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办校外辅导机构,但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课程辅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属不标明价格行为。当事人原准备加盟庐江县某教育学校有限公司,后因消防原因,未能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当事人共有教室3间,教师5名,学生55名,自开办校外辅导以来,共收入16000元,利润7000元。

对当事人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无证办学行为通报庐江县教育主管部门。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公示课程辅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蒙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被罚

2021年5月20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蒙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小学文化课辅导培训业务,店内张贴有小学学科课程辅导班海报,但未公示课程辅导培训收费标准,属不标明价格行为。

当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丰双墩镇爱萝卜机器人信息咨询服务部未明码标价被罚

2021年5月20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丰县双墩镇爱萝卜机器人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爱萝卜科技教育中心"牌匾,主要从事乐高机器人组装技能培训,但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属不标明价格行为。

当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件

2021年1月11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瑾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浩会计)举报,称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备案运营的网站在"百度"搜索中使用"瑾浩会计"作为标题进行网络推广,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

经查明,当事人与瑾浩会计分别以"臣信会计"、"瑾浩会计"的简称开展会计教育培训的主营业务。当事人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将其在互联网开设运营的"臣信会计"网站进行商业推广,以达到扩大业务的目的。当事人自行操作在"百度"搜索后台账号新增"瑾浩会计"作为关键词,当通过"百度"搜索"瑾浩会计"后,结果页面第一位显示标题为"瑾浩会计-臣信会计学校-全国连锁品牌-合肥九大校区"的网站竞价排名广告链接,以及"瑾浩会计臣信会计学校会计实操……"的链接描述,点击该广告链接,实际进入当事人开设的"臣信会计"网站。

另查证,"瑾浩"是安徽瑾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5类(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等)、第41类(培训;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的注册商标。办案单位认为,瑾浩会计在关注会计教育培训的合肥受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且当事人作为会计教育培训的从业者,比一般受众更了解瑾浩会计的知名程度。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荣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9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合肥荣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在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25日与他人签订设计合同委托设计产品广告,支付广告制作费用600元。2017年7月,当事人在其网站"合肥荣博电脑培训学校" 的学校简介网页上发布了包含"我们承诺包教包会"内容的宣传广告。

当事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世纪华英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2月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安徽世纪华英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在其上发布有关"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的违法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与"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属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地址注册的两个主体。当事人在其"华英专升本"上发布有"经验分享之安徽某大学护理全省状元及生理解剖满分状元徐某" "经验分享之高数满分状元田某"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违法广告,上述内容系当事人取材自"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学员的经历,由当事人编辑并上传发布的,用来证明这些学员在"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培训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另该上发布有"连续6年本科院校的总分状元和单科状元几乎均出自华英""升学率高,省内唯一"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内容。当事人与"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涉案广告费用为2000元。

当事人擅自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点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月18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合肥点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合肥中徽专升本"发布"性价比高,价格实惠,是医药类学生升本的最好选择""中徽专升本2020届考前冲刺集训营 安徽省医药类专升本领跑者"等字样的广告。

2021年1月18日,办案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进行网上核查,保存了相关证据材料。随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1月1日,当事人与合肥某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当事人网站"合肥中徽专升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图文美化工作,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收到制作好的图片后,自行编辑相关内容,并发布到网站上。2020年3月,当事人进行网站布局调整时,在其首页发布了含有"高性价比-价格实惠,是相关专业学生升本的最好选择!"等字样的首页轮播广告。2020年3月6日,当事人发布的"2020考前冲刺集训营,助您轻松备考"文章中含有"中徽专升本2020届考前冲刺集训营 安徽省医药类专升本领跑者""高性价比,价格实惠,是医药类学生升本的最好选择!"等字样的广告,该篇文章浏览量274人次。其中"领跑者""最好选择"等字样表述没有相关依据,属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

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2021年暑假七年级衔接课程"优惠促销活动宣传海报,活动起止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海报中使用了"原价"表述。经查证,当事人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从未开展过"暑假七年级衔接课程",并未达成过"原价"交易,涉嫌虚构原价。

当事人对从未开展过的"2021年暑假七年级衔接课程"使用了"原价"的表述,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在本经营场所开展过相关课程,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认定的"虚构原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瑶海迅升培训学校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合肥瑶海迅升培训学校没有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开展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服务时,未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等信息,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标明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袁晶晶 金梦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 发表于 2022-09-12 1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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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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