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个强奸侵犯案,判断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除了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还需判断在案件中,男方是否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倘若条件齐全,那么则构成强奸罪。
但有些案件中,男、女方承认发生关系,证据也表明是男方与女方发生了关系,但是如果不对案件进行全面仔细地审查,未查明在案件中,男方之所以与女方发生关系未违背女方意愿,整个过程中男方也没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冒然以强奸罪定案论处,则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原则,造成冤假错案。
因为此类案件中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女方在其中的作用,也就是“就”更多一些,并未显现出特别反抗,但更多是顺从,而男方“推”的作用,强迫的作用并不明显,实质上,此时已经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证据与事实认定的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件对“半推半就”进行分析说明,有不对的地方欢迎留言评论。
基本案情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系九零后,广东揭阳人,初中毕业就辍学,长期以务工谋生,日常爱好就是喜欢在交友平台上交友,某音、某信朋友圈、某陌均是李某交友阵地。
2017年1月下旬,李某通过手机软件某陌与林某聊天认识,后两人经常通过某陌聊天,聊天内容比较开放,均是谈情说爱。
同年2月3日,李某与林某第一次见面后,就将林某带至普宁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坛村“悦豪租房”,并登记住宿于310号房。
当天22时许,李某在该房内与林某发生了关系,后李某独自离开该房间。
事后,李某欲与林某撇清关系,便拉黑林某,林某发觉后,认为李某将其某陌和手机号码“拉黑”就是为了逃避责任,觉得李某的人品不好,认为被李某欺骗了,就想将李某送入监狱,后向亲属诉说被侵犯的经过。
次日,林某在其亲属陈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某到公安机关后,做了三次供述,二人系网上认识,且第一次见面,承认与林某发生关系,但是系林某自愿行为,自己没有动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林某经检查,未受伤,其陈述与李某系网上认识,二人第一次见面,是李某使用了暴力行为,违背了其意志,但是之后又称系其自愿与其见面,发生关系时是否被强迫,含糊其辞。
对本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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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林某系网上认识,第一次见面便发生关系,那么本案中,李某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趁机采用其他行为,违背林某意愿,与之发生关系,如果有,则构成强奸罪无疑。
可如果确为谈恋爱而发生关系,那么在本案中可能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就要依照有关规定,对于“半推半就”的问题,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李某、林某两人平时关系如何,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事情发生后林某的态度怎样,林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报警的等等事实和情节,全面进行审查和分析,进而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违背林某的意志。
“半推半就”的来源,为何要探讨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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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推半就”是一个汉语成语,意思是心里愿意,表面上却推辞的样子,出自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一折:“半推半就,又惊又爱,檀口揾香腮。”
半推半就不是法律原创用语,只是被借用到强奸罪案中描述一种即有“推”又“就”的情形。
说得简单点,“半推半就”在强奸罪中的一种出罪情形,存在“半推半就”,就要分析男女双方当时的状态,究竟是男方“推”大于女方的“就”,还是后者大于前者,如果是后者,男方可出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早对“半推半就”做了认定,目的在于防止某些强奸案件中,妇女方诬告的行为。
原文如下: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注意:该解答已经废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用到其中的理论。
虽然已经废止,但其作用在强奸案例中是不可代替的。
究其原因在于,强奸犯罪案件中,可能有时并不全是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明显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性”的问题在现实中就是一种很隐蔽的不可谈的问题,发生的场合、地点具有封闭性,无第三人可知,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可单凭妇女一方判断,也就是说存在泾渭分明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半推半就”的情形。
“半推半就”的特点:
此种案件均有一个前提,即未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
常见于发生在妇女未明显醉酒、发生在“网聊”、“约炮”过程的陌生人、熟人之间。
总而言之,要说清楚“半推半就”,就要看男、女双方到底是“推”多一点,还是“就”多一点,其实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问题。
因为在案发时,处于封闭空间无第三人在场,因此就会出现男方说女方自愿,女方说男方强奸的各自说辞,谁对谁错不好分辨。
“半推半就”的认定,就能很好地解决并判断女方是否无理取闹的问题,也可排除男方与女方系半推半就,辩解己方无罪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男、女网友见面后发生关系,后女方报警称遭侵害,男方使用暴力等手段违背其自愿,自己并未半推半就,此时如何对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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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说得通透点,强奸犯罪案件所侵犯的法益系妇女的性的决定权,性的决定权不仅仅包括是否性交的权利,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
因此,司法实践对“半推半就”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认定时,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案发前,妇女对所发生的关系有无认知能力,包括了妇女自身年龄状况、精神、神志情况,男、女双方认识过程、聊天记录等因素。
案发中,判断有无妇女反抗能力,包括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与之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手段程度大小,妇女对所处环境是否自愿前往、妇女自身身体状况、有无受伤、发生关系有无呼救等因素
倘若,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妇女身上未见伤痕,衣物完好无损,过程中没有呼救,那么网上见面到现实发生关系,是符合妇女心理预,此时“半推半就”中“推”的可能性大于“就”。
案发后,需要判断妇女有无做出明确拒绝的客观原因,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行为人与妇女是否系熟人关系等。
具体到本案,林某以自己不存在“半推半就”,而系李某采用暴力,违背其意愿发生关系,李某构成犯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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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李某构成强奸罪,根据相关规定,可被判处可能判处三到五年间,但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原谅情形,但此前需要一系列综合证据和事实认定李某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才能定罪。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是否违背林某意愿,与之发生关系。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李某、林某两人平时关系如何,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事情发生后林某的态度怎样,林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报警的等等事实和情节,全面进行审查和分析,进而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违背林某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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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李某、林某“某陌”聊天记录至关重要,且该聊天记录已被公安机关固定,记录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两人当时的真实心理。
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林某二人两人认识不到七天,也就是一个星期时间左右,但从频繁“某陌”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二人语言较为暧昧,多涉及“两性”话题。
二人聊天内容如下:
李某所发信息:“我想在你的被窝里”、“相约酒店”、“想和你在一起的冲动”等等。
林某所发信息:“你这玩笑不得不让人想入非非啊”、“其实我对你感觉也不错”等等。
由此可见,至少案发前,李某、林某二人关系比较亲密,也可知道林某对开房发生关系是具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从二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也知道,二人从网上认识到见面,再到旅社开房都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林某被强迫的情况。
其次,李某、林某发生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如何,也需要判断。
侦查阶段,林某陈述是不愿意与李某发生关系的,期间存在挣扎情形,但是没有出现激烈反抗行为。
案发时的地点处于旅社三楼房间,空间具有一定封闭性,但楼下及周边还是有服务人员和房客在活动。
但林某却没有及时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助,旅社的经营者徐某也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林某陈述案发时其还一直在玩手机,可见当时林某是有可以报警的,但在案发过程中其没有及时打电话报警。
李某供述,案发过程,其没有对林某使用暴力行为,也没有限制林某的自由,更没有捆绑林某。
可见,李某、林某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较为平和,并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林某虽有“重新穿上裤子”、“用手推开李浩杰”等举动,但仍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最后,案发后,李某离开了旅社,林某继续呆在旅社洗澡并等候李某返回,还多次发信息联系催促李某回旅社。
重要的是,林某还与他人通过“某陌”聊天,聊天过程,没有流露出任何异常情绪,也没有出现向他人求助等举动。
见李某迟迟不返回,发信息又未回,林某于凌晨3时独自退房离开旅社,当时旅店老板证实未发现其有异常情况。
综上,可以认定李某与林某发生关系属于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的情形,李某与林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并不违背林某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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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林某二人发生关系,李某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未违背林某意愿,经过审查,林某属于半推半就情形,故判决李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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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本来系男女朋友之间的恋爱行为,可李某作为男人,竟然不敢担当,事后拉黑李某,其人品具有一定问题,但林某却选择报警,欲要李某坐牢弥补其所犯错误,这样的行为,你们认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么?
参考资料: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
2.郑旺佳《“半推半就”式强奸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3.甪直文学院《“半推半就”在强奸案中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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