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迟照片。
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自考办”)的公私性质,或成为彭德迟能否脱罪的关键。
2018年7月,时任自考办主任的彭德迟被黄石纪委监委第二审查室工作人员带走了。当年10月,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指控彭德迟涉嫌贪污罪,贪污款项包含自考办插班生教材差价款13.82万元和他使用自考办资金为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共计52.84万元。
2019年5月21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现场,一场关于自考办公私身份的争议激烈展开。
彭德迟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彭德迟自称,自考办是其在停职、停薪期间创办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包自考班插班生教材,应属市场行为,13万元差价款系用于支付订购教材所需成本;此外,其通过自考办代扣上缴个人所得税的款项来源于2008年之前的部分办学收入,“起诉书将民办教育自主办学收入认定为公共资金,混淆了资金的性质。”
在案的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均显示,自考办系2005年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经黄石市教育局许可同意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然而,多名校方人员证言却指出,自考办实为原黄石理工学院的二级机构。12月10日,时任湖北理工学院分管副院长王青云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自考办与学校实则是承包关系,“是公是私,这些年都没有人刻意分清过。”
彭德迟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考办的财产是否属于湖北理工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既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且有与校方签订的《目标责任协议书》约定,自考办对超额部分收入拥有处分权,彭德迟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截至发稿,此案尚未宣判。
黄石理工学院2005年5月出具的关于向民政局申请成立自考办的报告文件。来源:受访者供图
主任“赚”教材差价,为职工缴个税被控贪污
时任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黄石理工学院(系湖北理工学院前身)自考办主任的彭德迟,于2018年7月在办公室被黄石市监察委员会带走。2018年9月30日,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对彭德迟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
在彭德迟妻子看来,这场未平的风波和彭德迟在学校内同样从事办学业务的竞争者有关。此前,彭德迟曾被人举报,称其利用职务便利,将自考办插班生教材采购业务安排给其家庭经营的书店。
而这一指控,也出现在后来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
下陆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起诉书称,2012年至2015年期间,彭德迟利用其担任自考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故意增设中间环节,将自考办本可以从武汉图书城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处直接以折扣价采购的插班生教材业务,安排其本人家庭经营的同方书店,由同方书店以人民币39.65万元的折扣价格从武汉市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采购教材并以53.47万元全价向自考办出售,以该方式获取差价共计人民币13.82万元。
起诉书还载明,2015年省审计厅对湖北理工学院原院长李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部门按照教材平均折扣率25%计算,已认定自考办多支付同方书店15.45万元,当时彭德迟按照审计要求向湖北理工学院退还了人民币15.45万元。
同方书店工作人员、彭德迟亲属彭畅忠告诉澎湃新闻,同方书店的实际所有人系彭德迟妻子,他代为经营,管理日常工作。
彭德迟称,同方书店为插班生提供教材,是按照黄石理工学院教材科给自考办插班生提供的教材同价,并没有抬高,是合法的市场行为,至于起诉书指控的13万元差价,他表示系用于支付为插班生订购教材所需的运输、仓储和分发等成本。
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还指控,彭德迟利用其担任自考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自考办资金为其个人缴纳应由本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共计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人民币52.84万元,其中彭德迟本人直接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4.81万元。
对此,彭德迟称:“按照2005年协议(与原黄石理工学院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我享有各方面的自主权,尤其自考办资金的自主使用权,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分配资金的额度和管理的原则,坚持每年核发年度绩效和福利,并主动为职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是认真的履职行为,而非起诉书指控的占用公共资金。”
自成立起便在自考办工作的姜翠娥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彭德迟从社会上聘用多人参与日常工作,外聘人员都无编制,薪水均由自考办发放。
2008年,彭德迟竞聘上岗成为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开展成人教育工作。2008年至2015年间,继续教育学院和自考办合署办公,先后与校方签订7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自考办每年上交给黄石理工学院100万元,上缴完后每年结余30%留给学校,15%用于自考办办学公共经费,50%用于分配。澎湃新闻注意到,后7份协议并未对此前3年自考办结余的130万元学费如何分配做出额外的解释说明。
彭德迟称,为给员工谋求福利,2010年起,他前述130万元中每年拿出10万元给教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共52.84万元。
而能否支撑彭德迟辩解的,则是自考办的公私性质归属,若自考办财产属于非公共财产,彭德迟则可能不构成贪污。
自考办民非登记证书。
自考办在民政局注册系民办非企业组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黄石高等专科学校任教的彭德迟利用业余时间与湖北多所高校合作,开展自考办学项目。
2004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黄石高专和黄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黄石理工学院。同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颁布,明确了公办学校可在一定规范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颁发学业证书。
据彭德迟自述,学校升格一年后,校领导找到了他,希望他能从学校另一名老师手中接过原高专自考办的工作,“领导找我,说这事你不能个人光去发财,所以给我搞了自考办的主任。”当时,彭德迟没有多想就接受了。
2005年5月25日,黄石理工学院发布关于申请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的红头文件,称“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广开就业门路,拟由黄石理工学院出资组建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在具体情况说明中,该份文件以“公司”来指称自考办。
文件发布两天后,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彭德迟为法定代表人。
依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而在此前的5月13日,黄石市教育局也已向自考办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显示,自考办作为民办学校,其业务主管单位为黄石市教育局。
在前述红头文件发布同日,黄石理工学院发文“任命”彭德迟为自考办主任。这一人事任命通知,也为13年后的公私风波埋下伏笔。
在彭德迟看来,作为民非的自考办,其人事任命应由理事会决定,黄石理工学院并无权力,人事任命无效。校方则将“任命通知”此作为自考办实为学校所有的凭证。
2005年12月,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为期4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由自考办负责专业申报、招生、助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黄石理工按照参加自考助学的毕业生一次性收取每人900元的管理费,余下自考学费由自考办自己支配使用。同时,自考办需保证黄石理工每年收益不少于18万元。
彭德迟儿子彭为告诉澎湃新闻,自考办创办时,父亲已在学校办理停薪留职,并未再继续上课或领取工资。彭为向澎湃新闻出具的记帐凭证、借支单和暂付款报销单显示,2005年5月27日黄石理工学院曾向彭德迟借支3万元,用于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注册资本金的缴纳,并在5个月后收到了还款,三份单据上均有彭德迟的名字。
针对3万元注册款究竟由何方出资,彭德迟辩称,经张玉珍手支出的三万元系其从本人账户中打至自考办账上的,“这一说法,在自考办交通银行的账户流水中也能得到清晰的反映。”
彭德迟曾在法庭上表示,他才是自考办注册资本金的真实出资者,而非黄石理工学院,即后来的湖北理工学院。(注:2012年2月14日经湖北省政府批准,黄石理工学院更名为湖北理工学院)
2005年,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的协议书。
庭审激辩:自考办财产是否“公共财产”成焦点
2019年5月21日,此案在黄石市下陆区法院一审开庭,控辩双方针对自考办的公私属性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检方出具了来自校方历任多名校领导的证言,证实自考办系黄石理工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对外民事主体和收费工具,实质为黄石理工学院的二级机构,属正处级直属。另有自考办负责财务的前员工张玉珍证言证明,自考办归还黄石理工学院的3万元资金,是从收取的学杂费用中列支。
对此,彭德迟和辩护人提出异议。
2006年7月11日由黄石理工学院作出的《黄石理工学院机构与岗位设置方案》文件显示,校方的确曾将“自考办”设置在“教学机构与岗位”类别,与继教学院并行。但在2006年8月8日,由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向黄石理工学院作出的《关于黄石理工学院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公布的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黄石理工学院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教及人员编制名单中,自考办却不在其列。
此外,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2006后10月16日和2007年1月16日黄石理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也显示,时任黄石理工学院党委副书记的杨智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讲到“自考办是独立法人,又是学校任命,这是一个民营的,要理顺”。时任黄石理工学院党委书记丁杰在谈到继教学院副院长的任命问题时,时任院长李宏曾经讲到:“他们是承包制的。”
姜翠娥告诉澎湃新闻,即便合署办公,但自考办和继续教育学院的银行帐户一直是分开的,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黄石理工的二级学院,使用学校的统一账号。
时任湖北理工学院分管副院长王青云也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说法,他同时透露,后期校方曾有想法将自考办的账号“收回来”,但遭到彭德迟反对,之后不了了之。他表示,自考办与理工学院系一种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是公是私,这些年都没有人刻意分清过。”
彭德迟认为,黄石理工学院党政领导就“自考办”的法律属性在认识上要么认为是民营的性质,要么认为是承包的性质,从未承认过其公办的身份。
彭德迟一审辩护人汤竟峰律师认为,自考办作为民办非企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并非湖北理工学院的内设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是黄石市教育局,其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是黄石市民政局。按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即使是自考办注销后,其财产也应当依法由黄石市教育局和民政局处理。
另一辩护人周泽则对澎湃新闻表示,如若自考办财产不是“公共财产”,彭德迟的行为则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诉书将民办教育自主办学收入认定为公共资金,混淆了资金的性质。
此外,周泽还补充道,经湖北省审计厅2015年、2016年两次审计后,彭德迟等人已经在2018年3月31日前将自考办2008年9月自2015年9月发放给教职工、班主任的津贴、午餐费、交通通信、加班费、五险一金、月绩效等收入,及教材差价款,全部“退缴”到理工学院,“且不论这些款是否应该上交,就既成事实来说,被告人及教职工各种津贴、绩效全部上交给了学院。鉴于在资金性质问题上存在的不同看法,个人占用的问题至此也不存在了。”
依据校方人员提供的证言,截至2016年湖北省审计厅审计时,自考办账目上仍有4600万结余资金,并在审计后全部转账到湖北理工学院的账户。
彭德迟对此事的解释是,当时是为了应付省里的审计,“如果真的是属公,为何当时不办(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