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是社会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有舆论监督权,但点评产品和服务还是要注意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未经查证或核实时发表过激或贬低性言论,还是有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风险。
起因
2020年,某抖音用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封面文字为“VX被监听1分钟教你关闭”的视频。视频中,出镜男子口头介绍:
“你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经历呢?刚刚和朋友聊过火锅,结果朋友圈里马上就出现海底捞的广告。刚刚抱怨说最近缺钱,结果呢马上就能收到贷款商家的优惠。这个呀,是因为微信在监听你的聊天记录,而且每时每刻都在监听着。今天我就教大家来关闭微信监听的方法,一分钟就能搞定。第一步,点击’我’,点开设置。第二步呢,点开’关于微信’,然后选择屏幕最下方的第二行蓝色小字,就会跳入一个新页面。第三步,往下拉,点击‘其他’。第四步呢,点击《隐私政策》,然后点开‘引言’,找到‘广告’,再去点击‘关于广告’。点击‘管理’,然后点击右上角的‘登录’,把‘根据你的信息展示广告’这一个选项关闭就可以了。大家注意啊,这个关闭的有效期目前可只有六个月,也就是说半年之后微信还是会继续监听你,到时候啊大家记得再关闭一次就可以了。最后,大家记得关注我,每天分享有用小知识。”
2020年6月,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对该视频进行公证取证,随后起诉该抖音账号的运营主体名誉权侵权。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视频中所谓的“微信通过监听聊天内容推送广告”是典型的“嫁接”谣言,视频虚构不实信息侵害其名誉权。
其中“嫁接”是指,侵权视频通过对用户收到广告主投放的广告“恰好”和自己日常聊天/浏览内容相似的巧合,故意嫁接、误导用户是微信在“监听、监视”用户聊天。
原告提出实际上聊天内容属于用户的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微信不会监测用户的聊天记录,腾讯更不会通过监测用户聊天记录来推送广告。
之前我们写游戏平台治理问题时写过一类案例,用户起诉游戏厂商,游戏厂商调取用户之间的聊天记录(不是在公共频道的发言,就是一对一的用户私聊记录)用作证据,如果我们认同“聊天内容属于用户的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那这种行为显然有侵权之嫌。
被告辩称自己基于客观事实发布视频,不存在虚构,主要依据包括:
南方都市报、北京商报的记者对微信也进行过详细的评测,结论与视频中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腾讯的多个产品存在侵犯隐私的行为,法院曾判决确认微信读书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相关隐私信息的情形。被告作为原告的用户可以发表有关意见。涉案视频名称为“微信被监听?”,时长仅为1分钟,强调的是一种现状。例如,刚吃完火锅就出现海底捞广告等是一种真实的现象描述。涉案视频的前半部分为客观陈述,并非虚构的内容,后半部分陈述的是关于如何关闭相关设置的操作。涉案内容并非被告首次提出,在被告发布涉案视频前已有多个社交平台发布过涉案内容。被告基于媒体和用户形成的普遍共识发布涉案内容,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涉案文章中使用问号是为了提及大数据保护的问题,发布背景也是针对手机软件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信息所反映的企业应该如何平衡商业利益和用户利益的问题。行使的是媒体对舆论监督的权利。
“监听”还是“个性化广告推荐”
法院判定被告发布的被控侵权视频侵犯原告名誉权,关键在于对“监听”还是“个性化广告推荐”的定义。
法院首先界定何为“监听”,指出被告所称的“监听”实则为微信软件对用户聊天内容的检测、分析,并以此向微信用户推送个性化广告的行为。
一般而言,监听,即监视察听,主要是指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或设备等技术手段,对相应的声音或事态的发展进行探听的一种行为。也指利用无线电等设备对别人的谈话或发出的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收听。
第二,对个性化广告在互联网行业经营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评价,指出这是互联网广告的一种比较常见的模式。
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报道证据显示(此处没有笔误,是基于“被告”提交的报道证据),个性化广告已经成为了互联网广告的一种比较常见的模式,各个平台一般会根据用户的浏览偏好、使用记录等进行收集和标记,形成用户画像,并据此进行广告投放。这种大数据画像方式已经比较普遍。
第三,对以大数据画像方式进行个性化广告推送的行为能否被定义为“监听”进行评价,基于“监听”“主动窃取他人私密信息”的特性,提出被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该等行为构成“监听”。
法院认为监听是一种积极主动地窃取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被告在其拍摄的短视频中主张微信在每时每刻进行监听,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
法院还对手段与结果关联性进行分析,提出发生广告个性化推荐的结果也并不意味着原告必然实施了“监听用户聊天记录”的行为。相比于监听,目前大数据画像的方式更有可能作为对用户行为、偏好的分析手段。
最终,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言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发布的“每时每刻监听”等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判赔
本案原告索赔100万,法院判赔8万,其中有一个影响因素可能是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对被告行为定性后,法院对原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评价,提出:
用户在享受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让渡的范围应与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相当。原告作为互联网运营主体,其应当继续强化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就收集使用的用户信息范围进行释明,同时赋予社会公众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允许个性化广告推荐。
法院还提出,原告对于社会公众结合自身体验发出的质疑也应当有一定的容忍度,在自我检视中不断优化自身的技术安排和运维体系。
关于“六个月”
三个月也好,六个月也好,“X个月后自动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的设置和“默认勾选同意”一样,利用平台优势地位将需要用户明示同意的事项扭转为默示同意,为用户“拒绝”设置障碍。
上个月18号,上海金山法院介绍了一个案件。原告在关闭平台个性化广告推荐功能时,发现只能选择为期六个月的关闭时间,原告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损害其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台不得自动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必须得到用户明示同意,不得以默示同意替代明示同意,不得在用户拒绝后设置期限自行恢复。
该案调解结案。后续情况是法院向运营方发出司法建议,运营方复函表示已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已积极整改,目前已取消个性化广告的自动恢复。
至此,从2020年坊间热议,到上海消保委点名有App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永久关闭个性化广告推荐的权利,仅允许关闭六个月,到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明确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再到个别App开始整改,时间过去快两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参考:
2022年7月27日,环球网转载人民法院报《手机“偷听”聊天内容困扰你吗?个性化广告推送怎么办?》
2022年7月18日,上海金山法院《社交平台推送个性化广告侵犯隐私?大学生诉至法院要求取消》
2021年12月31日,(2020)京0491民初19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