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
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
行使方式也更加多样
但权利的行使
要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
否则就会构成权利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总则解释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了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规则,促进社会公众形成依法文明行使权利的良好风尚。
典型案例-1
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大家对住宅安防越来越重视,监控摄像头也逐渐走入了家庭、社区。有人认为安装摄像头能够监督孩子,保护老人,是“智能居家助手”,也有人认为这会侵犯他人隐私,引发邻里矛盾。那么,该如何合理地使用家用监控摄像头呢?个人自由与他人隐私的边界又在哪里呢?
小张和小李是一条胡同里住着的两户邻居,小张在自家房屋后墙上安装了摄像头,正对胡同进行拍摄,而小李出入家门必须经过这条胡同。小李认为小张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摄像头。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同是共同使用的场所,为了保护小李的个人隐私,法院判令小张拆除摄像头。
法官说法
可能有人像小张一样,认为自己出钱,在自己房屋外墙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个人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但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忽视了对邻居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我们想要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应当注意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因为如果它正对楼道进行拍摄,会对邻居及同居家人的日常出行形成监视及数据记录,存在侵犯他人隐私之嫌。如果确有安装必要,我们也应当先与监控范围内的邻居进行协商,在征得邻居们的同意后再行安装,以避免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典型案例-2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几乎随处可见。早上起床去吃早餐,坐车去上班下班,回家买个小礼物,其中都存在着一种或者几种合同关系。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有一些商家会提前拟定好条款,设置苛刻的条件,要求我们必须签订这些“霸王条款”才能消费。我们可能没有时间细看,或者看了也不懂这些复杂的条款,但为了购买到心仪的产品还是签署了合同。虽然最后达成了交易,但我们内心难免产生隐忧:签这样的合同会损害自身民事权利吗?签了“霸王条款”怎么办?
出租车司机卢某和褚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褚某对事故负全责。褚某认为自己在买车时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卢某的出租车停运损失及交通费均属于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而褚某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保险公司不对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保险公司在签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导致上述《免责事项说明书》的约定无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卢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有关间接损失免责的条款即为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订立合同时也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内容。在汽车消费市场中存在大量“车辆+保险”的捆绑销售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导致投保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保险公司若再利用其强势经济地位,与投保人签署免除其自身责任的相关条款,将严重损害投保人的民事权益。在其他经济活动中,为快速达成交易,也常常出现交易一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民法典》基于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格式合同中如果有免除一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进行必要的提示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典型案例-3
格式条款在生活中多种多样。我们在日常消费中如果恰巧遇到,要对这类条款多加留意。若其内容与我们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而相对人没有以加黑、加粗、划线、放大或专人讲解等合理的方式予以提示,致使我们未注意或未理解其内容就签订合同的,我们可以向这一“霸王条款”勇敢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能够更方便地与他人交流,不受时空的拘束。但也有部分人,认为自己可以在网络上肆意发泄情绪,存在辱骂他人,公布他人隐私信息,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面对这一现象,我们如何去做?
赵女士和陈先生在网络上产生冲突,陈先生人肉搜索了赵女士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再公开发布到某贴吧,并发表了一些攻击的言论。赵女士遂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陈先生停止发布侵害消息,对赵女士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赵女士精神损失费。
法官说法
网上发布评论和信息都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侵犯了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就属于行为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滥用,极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网络上同样需要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保护他人,更是保护自己,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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