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丹阳发布
2021年12月22日,丹阳交警车管所科目一考试时,考试岗监考民警发现一名考生付某举止异常:她自进入考场后便神色紧张,开考后时常有小声读题、注视监考民警等异常举动。民警将其控制住后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在她肩膀位置发现了一个作弊信号收发器,在左耳里面发现一个微型蓝牙耳机,在内衣口袋里发现一部手机等作弊设备。最终,车管所依法对付某处以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定制款内衣、耳机、接收器等作弊工具)
然而,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
丹阳交警车管所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大泊派出所紧密协作,从这名作弊考生身上继续深挖,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通信记录等信息摸排给该名考生提供作弊工具并在场外协助其作弊的“黄牛”的身份信息,历时半年多时间破获一个跨越多县市、流窜作案的组织驾考作弊团伙。
2018年6月
曾*雷今年41岁,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6月刑满释放后,他一直没有找到固定工作。考虑到自己对机动车驾驶理论比较熟悉,他想“重操旧业”。“于是我就找了一些驾校教练,通过他们帮我介绍一些考生,或者到驾照考试考点周边张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包过’的小广告。”曾*雷供述。
2021年8月
2021年8月,一名自称是无锡某驾校教练的季林(化名)(另案处理)主动联系上了他,对方称有两名考生科目四考不过,需要帮忙作弊,并约定如若考过,则按照每位4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考试当天,曾*雷在无锡市某考场外帮考生们戴好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作弊设备。没想到,考试过程中,其中一名考生小声读题目的行为引起了考官的注意,并发现了其带进考场的作弊工具。经询问考生,考点工作人员找到了在考场外等待的曾*雷,并将他移交无锡警方。曾*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情本应告一段落,但曾*雷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干起相同勾当。
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底,在他人的主动联系下,曾*雷又以提供作弊工具等方式帮助两名考生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两名考生考试很快结束,这时曾*雷手机里传来“这是什么东西”之类的话,猜测是考生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曾*雷赶紧开车逃跑。
2022年1月
2022年1月5日,经丹阳警方联系,曾*雷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2年4月
2022年4月,由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2年5月
2022年5月10日,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曾*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8月
其他相关同伙人员于2022年8月提起公诉,近期将由法院判决。
丹阳交警提醒
考试作弊侵害的是国家的考试制度,此种行为还可能会诱发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考试作弊行为逐渐从个人行为向内外联合信息化、组织化方向发展,作弊涉及面更广、防范难度更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各种利益链条,查处难度逐渐增大,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考试作弊犯罪行为依然将严惩不贷。希望不管在任何考试当中,考生要诚信考试,拒绝作弊,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丹阳交警提醒广大考生:考试作弊是违法犯罪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