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早知今日会受到这样的处罚,我就不应该图小利搞非法营运了!”8月16日,南通市海门区小车司机江某一早就来到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处中心,主动办理接受行政处罚手续,并当场通过手机银行缴纳了10000元罚款。窗口执法人员还告知他:该车至少半年内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基本案情】
8月5日,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及周边区域进行执法检查。9时08分左右,在火车站站前锦至路,一辆苏F牌照小型轿车进入了执法人员的视线。凭多年执法经验和职业敏感,执法人员立刻怀疑该车存在非法营运嫌疑,于是就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江某当天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到单子,并从南通开发区到南通火车站,实际载客人数1人,运费按里程及时间统一结算,平台扣除相关费用,江某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显示当次运单车费44.5元,已支付。
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运政在线”进行核查,并结合当事人口供,证实:江某虽然已经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是该车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据此,执法部门认定:江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6号令)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此,当事人江某后悔不已,表示今后再也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小仲说法】
网约车是通俗说法,规范的全称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只有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两证,方可成为合法的网约车。有人认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体应是平台公司,不应是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31日出台的交法函〔2017〕564号文确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体到本案,当事人江某既是非营运车辆苏FXXXX轿车所有人,也是该车驾驶员,且其与滴滴出行平台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从事载客收费行为,故其理应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成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体。江某与平台公司无劳动合同,给乘客未缴纳人身保险,加之其车辆非营运性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其非法营运造成事故之损失,如伤者医疗费、修车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赔付请求,故无论对司机还是对乘客,都是两败俱伤结局。
通讯员 苏交执法 包宏龙 倪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