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中旬以来,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6家企业被市交通运输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月以来,清远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据了解,5月以来,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二科、综合运输科和行政审批科等职能科室组成检查组,对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检查了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情况,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的使用性质登记情况,是否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情况。
经查证,6家企业均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已备案企业,及时在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建档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据悉,下一阶段,市交通运输局工作组将深入到各个县、(市区)了解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及时在辖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加强租赁经营信息公示,鼓励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同时,加强租赁小微型客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租车要求,防止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对已备案企业,及时在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建档信息。实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规范和提升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打牢基础。
【记者】陈国飞
【通讯员】交运宣
【作者】 陈国飞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