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交警漯河市交通管理支队官方平台
8月18日21时30分许,一辆沿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大众小轿车行驶至太行山路与柳江路交叉口时,引起了正在路口执勤的漯河市干河陈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的注意,经对司机当场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当即将该驾驶员带回干河陈分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
经查,驾驶员刘某华,男,50岁,当天晚上20时许,刘某华在辽河路一家饭店吃饭时饮有白酒,随后驾车行至太行山路与柳江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华在漯河租“滴滴”跑客运为业,被民警查获时,其驾驶的正是网约车。
经抽血化验,刘某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已构成醉驾,而其醉酒后驾驶的又是营运车辆,目前,该案件已被立为刑事案件。
漯河交警算了一笔账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