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述
甲先生与乙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感情不好,于是乙女士怀疑丈夫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某日乙女士趁甲先生不备翻看了甲先生的手机,发现甲先生的手机中果然有诸多与其他女性不正当交往的照片和聊天内容,于是找甲先生对峙。然而甲先生知道后,却认为乙女士没有权利偷看他的手机,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因此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由此可见,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均享有的法定权利。虽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了夫妻身份关系,但是涉及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法定权利并不因缔结婚姻而消失,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公民婚后也依然享有隐私权。
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在一般公民身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在夫妻关系中又彼此具有较为宽泛的知情权,因此对于夫妻间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复杂性。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该隐私权又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受到绝对的保护。实践中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一般从行为目的是否合法,行为手段是否正当两方面判断。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将不被认为属于侵权。
法院通常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一方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另一方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即该行为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在此基础上,要具体分析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对于查看手机的行为,法院倾向于认为,掌握对方的手机密码符合一般夫妻生活常态,一方怀疑另一方具有婚外恋情而涉及婚姻与家庭利益的情况下因掌握手机密码而获取资料,且未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不构成侵权。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方不掌握密码而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密码进而解锁手机的情形。例如趁配偶熟睡使用指纹解锁等方式。有法院认为,此类行为虽然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在没有对外公开或散播的情况下,据此认定侵犯配偶的隐私权理由尚不充分。此外,从证据效力的角度来看,翻看手机获取证据的情形常见于离婚诉讼中。法院在认定证据效力时,往往并未认定此种证据属于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且法院认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自身也存在着过错,对方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映,对方有权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侵犯。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翻看手机一般并不能被认定为必然构成侵犯隐私权。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采用安装窃听器、追踪器、潜入他人住宅或酒店安装偷拍装置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进行调查的,或在获取相关信息后进行散布、传播的,则将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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