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重现
(文中均为化名)
结婚七年后,王钢蛋和翠花的感情变得平淡如水。最近一个月,翠花表现出一些异常,比如回家经常比之前晚、频繁购置新衣服和化妆品、偶尔躲外面打电话等。
直觉告诉钢蛋:有情况。
几天后,钢蛋拿着两个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通信营业厅,顺利调取并打印了翠花最近几个月的通话和短信记录,一番数据分析研究后, 钢蛋确认翠花和她公司某男同事关系暧昧。
摊牌后,翠花大怒,厉声斥责王钢蛋无权查询她的通信记录,并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王钢蛋起诉至法院。
那么,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
隐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的隐私权属于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夫妻而言,首先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当然均享有隐私权,例如,未经允许,任何一方无权随意、无故翻看对方手机聊天记录等。
那么,翠花起诉王钢蛋侵犯隐私权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夫妻均有隐私权,但并非毫无限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彼此有忠实义务,由此,任何一方对配偶有相应的知情权。
就本案而言,王钢蛋在发现翠花反常行为后产生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应,有权知道自己作为丈夫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侵犯,因此其调取并打印翠花通信信息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
从主观上说,王钢蛋的目的在于确认翠花是否出轨,查询通讯记录只是手段。目的具有合理性,所获取的信息也属于合理范围。
最后,王钢蛋取得相关信息后未用于传播、扩散和丑化翠花,其行使知情权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因此驳回了翠花的诉讼请求。
就法律层面而言
夫妻之间当然有隐私权
但当隐私权与夫妻间忠实义务冲突时
法律通常会让隐私权退步
案例学法
翠花带六岁的儿子在餐厅吃饭,发现隔壁桌张某抽烟后,遂喊服务员制止并与张某发生激烈的口头争执。
翠花牙尖嘴利、据理力争,一时间张某被怼的哑口无言,不禁满脸涨红并突然晕倒在地,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检查表明,张某系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其家属遂将翠花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如果你是法官,会支持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吗?
答案: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本案中,翠花对张某在餐馆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翠花劝阻张某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过程中,翠花据理力争,与张某未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翠花对张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因此翠花没有侵害张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张某死亡的结果。
三、张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翠花劝阻行为与张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因不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翠花对张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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