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郊汽车租赁公司(西安女子租用车出事故万元押金要不回 法院合同不公平应退押金)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车引发的纠纷。 原告杨女士系一家公司项目部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公司接待需要,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房车,租期两天,支...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车引发的纠纷。

原告杨女士系一家公司项目部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公司接待需要,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房车,租期两天,支付押金1万元、租金1300余元,缴纳停运损失保险100元,不计免赔险120元,共计1.1万余元。次日下午,杨女士委派公司刘某驾驶该辆房车时,与郝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房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车辆维修费用由郝某全部承担。后刘某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房车时,该公司拒绝退还押金1万元,同时要求刘某及杨女士承担停运损失费。杨女士多次与某租车公司协商沟通未果,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

开庭时,杨女士表示自己已向租车公司缴纳了停运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不应继续承担停运损失费用。租车公司则称其公司办公室贴有房车保险项目说明公示,杨女士租赁的房车是在租赁期间受损,那么停运损失费用应由杨女士承担,故不同意退还1万元,并称该《租车合同》系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因被告公司态度强硬,寸步不让,调解未果。

未央法院后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某租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加重了原告杨女士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遂判决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原告杨女士1万元押金。被告某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发表于 2022-10-07 23:08:08
  • 阅读 ( 105 )
  • 分类:科技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李科云
李科云

364 篇文章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