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双方谈话,是不合法的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双方谈话,是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以,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所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作为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于办公场所或者办公地,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过程进行录音的,但未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对该录音证据采信的几率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