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次艰难的获取身份信息的过程!
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应无任何难点。然而笔者在拿到合同时,却犯了难。本应列明买方身份信息的地方,却是一片空白。经询问笔者当事人,仅能提供买方的姓名和电话。
大家知道,要想提起民事诉讼,除了满足其他条件外,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何为明确的被告?在法院看来,至少应该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送达住址和电话。
而律师确可凭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去公安机关调取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然而他们让调取的前提是必须能够确定需要调取的身份信息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你仅提供名字,没有其他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会给调的。因此除了要知道名字外,最起码要知道对方大致年龄的范围、住址或其他辅助信息。在公安机关看来最好是有身份证号码。
近年来,大家对个人信息的泄露深恶痛绝,对个人信息的提供也越来越谨慎。因此,有的时候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愿意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回到本案,要想成功起诉,就必然要获得被告方的身份证号码。在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笔者得知合同价款并非只有被告支付的,而且还有另外一家公司代为支付了部分价款。而更为重要的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是被告的配偶。在得知这一重要消息后,一条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思路瞬间浮现在眼前:先去调取这家公司的工商内档案,获得相关股东身份证号码后,再去民政部门调取双方的婚姻登记信息。
因为当事人陈述,被告是江宁区的,年龄大概四十多岁,笔者也曾想凭借这些较为准确的信息直接去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然而经江宁区公安分局查询其辖区内并没有被告这个人,当事人也不知道被告具体是哪个区的,因此只能放弃这种方式。
剩下的只能按照笔者的上述思路去调取内档,再去调婚姻登记信息了。随着便民利民措施的施行,南京的工商机关不再要求律师调取企业的工商内档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或者调查令了。因此,笔者凭借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成功的获得了被告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如果,被告配偶身份证上的住址也是被告的住址,那么也可凭借该信息获得被告的身份信息,但笔者的尝试再一次以失望而告终。
然而,要调取被告配偶的婚姻登记信息,仅凭介绍信是不行了,还需要法院的调查令,当然在本案中是需要两份调查令的,一个是开给民政局,用以核实双方是否是夫妻关系,另外一份是开给档案馆,因为双方的婚姻登记信息的材料都是留存在各个地方的档案馆的。
在通过公安先期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法院开具诉前调查令——民政局核实——档案馆调取等一系列的操作之后,笔者终于如愿调取到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并成功立上了案。
因此,这件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或者借钱给别人的过程中,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如果实在无法获得,希望笔者上述的操作方法与思路,可以让你成功合法获得对方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