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小姐暗示顾客的图(事发黄八渤六滨州一足疗店内多名女技师被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02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02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个体,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某、徐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年47000元的价格,承包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六路以南路西沿街一至四楼用于经营滨城区*瑞足疗养生会馆,通过在互联网络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女技师,并对雇佣的多名女技师进行统一管理。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张某某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多次容留、介绍女技师郭某1、张某1、李某、赵某卖淫,与女技师对卖淫所得五五、四六分成。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吝某、李某等人证言,交易明细等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第1.5.6起介绍卖淫,证据不足;2.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张某某预缴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六路以南路西沿街一至四楼经营滨城区*瑞足疗养生会馆,雇佣女技师郭某1、张某1、李某、赵某等人从事足疗、按摩等项目。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张某某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容留4名女技师卖淫,与女技师对卖淫所得四六分成。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容留郭某1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内向董某卖淫,收取嫖资100元。

2.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张某1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内向程某1卖淫,收取嫖资400元。

3.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内向吝某卖淫,收取嫖资600元。

4.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内向吝某卖淫,收取嫖资600元。

5.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张某1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内向耿某卖淫,收取嫖资500元。

6.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赵某在*瑞足疗养生会馆内向王某1卖淫,收取嫖资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证言

(1)董某证言,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到*瑞足道足疗店做按摩,郭某1接待的其,她把其领到二楼的房间做了个58元的足疗。她问其要不要“特殊服务”(发生性关系),其问她多少钱,她说100元,其同意。其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给她了现金100元。

(2)程某1证言,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其到*瑞足疗店后,张某某给其找来了张某1,张某1把其领到二楼房间先给其做的按摩,后其问她能发生性关系吗,她开始不同意,后双方以300元成交,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其通过扫张某1手机内的微信二维码支付400元。

(3)吝某证言,2018年8月25日,其到*瑞足疗店,店里老板娘安排女技师李某到其房间。李某给其足疗按摩后问其需要特殊服务(发生性关系)吗,并称足疗按摩加发生性关系一共600元,其同意。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其向她拿着的一个印有二维码的牌子使用支付宝支付600元。同年8月29日,其又到*瑞足疗店,老板娘把其领到二楼一个房间,叫来李某,李某给其足疗按摩并发生性关系,其使用支付宝支付600元。

(4)耿某证言,2018年12月10日,其跟朋友高某到*瑞足疗店,大厅里有三四个女技师,其中一人过来招呼其,其二人被她领到二楼,一人一间。张某1向其介绍服务项目,称可以提供性服务,并称连同足疗一共收费500元,其同意。其先扫码支付500元,后二人发生性关系。

(5)王某1证言,2018年12月份,其到了*瑞足疗店,女技师赵某把其领到二楼一房间给其做足疗,后问其需要性服务吗,并称加上足疗共400元,其同意。其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其扫码支付400元。

(6)郭某1证言,2018年8月底,其到*瑞足疗店(老板梁某)上班。店里牌子上写的项目有足疗、中式按摩、泰式按摩、采耳、修脚、拔罐、开背。牌子上没写的项目有发生性关系300元或500元。上述项目都是老板娘张某某定的,性服务老板与技师四六分成,其他项目五五分成。店里来了客人,张某某先接待,把客人领到房间后,再按照排钟叫技师上去。其给客人提供过性服务。

(7)赵某证言,2018年9月,其到*瑞足疗店工作,张某某负责管理,一楼是大厅、二三楼是给客人服务的六七个房间、四楼仓库。张某某平时在一楼吧台处接待客人,并负责把客人领到二楼房间内,然后她安排女技师上服务,女技师采取“排钟”制度,轮到几号,几号就去上班。其主要做足疗,后张某某称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挣钱多,一次收费300至500元。

(8)李某证言,2017年8月,其在*瑞足疗店工作,张某某负责管理,她给女技师们规定了排钟制度,每个女技师都编了号码,按照号码排队,客人来了依次上钟。一开始其做足疗,后梁某及店里的同事劝其提供性服务挣钱多,其同意。张某1也在店里卖淫。

(9)张某1证言,其发小张某某在滨城区渤海六路经营*瑞足疗店,她对象梁某在十路开店。张某某忙的时候叫其去店里给客人做足疗按摩,店内统一服装,女技师不能单独收钱,客户通过吧台的微信二维码和支付宝二维码支付,有时也可以通过吧台P**机刷卡消费。

(10)肖某证言,2018年夏天,其到*瑞足疗店工作,老板梁某,老板娘张某某平时在店里负责。该店的经营范围是足疗59元、78元、中式按摩78元、港式按摩88元、泰式按摩98元、全身推油推经络288元。该店还提供性服务,收费300元。技师都坐在里屋等着,大厅里张某某给其排钟,排到谁就上去。每月10号、20号、30日,老板与技师结算,四六分成或五五分成。张某某劝其与客人发生性关系,称挣钱多,其在店里卖淫十次左右。技师郭某1、赵某、李某都在店里卖淫过。

(11)王某2证言,其在*瑞足疗店工作,该店提供性服务,其中发生性关系收费200元,避孕套由老板娘张某某准备,客人付费统一扫二维码,技师不能私自收费。店里采取轮钟制度,一次轮着干,轮到谁时,如果客人挑剔不满意,那就再轮下一个。技师郭某2、肖某等在店里卖淫过。

2.辨认笔录

(1)证人董某辨认笔录,其指认在*瑞足道足疗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技师系郭某1。

(2)证人程某1辨认笔录,其指认在*瑞足道足疗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技师系张某1。

(3)证人吝某辨认笔录,其指认*瑞足道足疗店的老板娘系被告人张某2,指认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技师系李某。

(4)证人耿某辨认笔录,其指认在*瑞足道足疗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技师系张某1。

(5)证人王某1辨认笔录,其指认在*瑞足道足疗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技师系赵某。

(6)证人李某辨认笔录,其指认和其一起在足疗店工作的“倩倩”系张某1。

(7)证人肖某辨认笔录,其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及卖淫女郭某1、赵某、李某的情况。

3.书证,载明嫖资支付的情况,其中2018年8月25,吝某向梁某(滨州市**演艺传媒)支付600元;同年8月30日,李某向梁某(滨州市**演艺传媒)支付600元;同年12月10日,耿某向梁某(滨州市**演艺传媒)支付500元;同年12月24日,王某1向梁某(滨州市**演艺传媒)支付400元。

4.检查笔录

(1)2019年1月2日,公安民警对郭某1持有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进行检查,发现于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日梁某向其转账4462元、5675元、4043元、2882元、3750元、3265元、4766元、3511元、2539元、2072元、3108元、2966元、3694元、5367元的情况。

(2)2019年1月2日晚,公安民警对*瑞足疗店进行检查。发现吧台有收款的POS机两个、微信收款码6个、支付收款码5个,微信、支付宝收款台各一个、三只“大点“牌避孕套、七只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套,张某某手提包里有三只”爱到底“牌子的避孕套,张某某手拿包里有一只“大点”牌避孕套、两只“爱到底”牌避孕套,张某某羽绒服口袋里一只“大点”牌避孕套。

(3)2019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对吝某的一部华为nova3手机进行检查。打开手机支付宝,发现2018年8月25日,支付给滨州市**演艺传媒600元;同年8月29日,支付给明天会更好600元。

5.(滨)公(刑)鉴(电)字【2019】013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载明对扣押的嫖客、卖淫女10部手机内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的情况。

6.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与本院审理审明的事实一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交纳违法所得10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经营的*瑞足疗养生馆以排钟方式安排女技师给客户做足疗等服务,女技师在服务客户过程中提供卖淫服务时,嫖资与女技师四六分成;证人郭某1、李某、赵某、肖某、王某2证言能够证实张某某先接待,把客人领到房间后,再按照排钟叫技师上去;证人董某、吝某、耿某、王某1证言能够证实其到*瑞足疗养生馆二楼房间接受足疗等服务过程中,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过程;证人程某1称其在接受女技师按摩服务过程中,其向女技师询问是否可以发生性关系、双方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过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有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其介绍卖淫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但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变更为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交纳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104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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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滨州快一点

  • 发表于 2022-10-30 0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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