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
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
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 备案食品种类 —
除此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申 请 材 料 —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可在海关总署外网下载);
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自理报关的,应当提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 办 理 流 程 —
1
企业通过以下两个网址进入备案系统提交申请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http://ire.customs.gov.cn/)
■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
2
企业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提交以上纸质申请材料。
3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海关审核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工作。
4
海关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编号并公布备案名单。
—备案信息修改—
收货人备案信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
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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