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电力家园(dianli518)
天不怕,地不怕,就怕95598打电话…
这是在电网工作的小伙伴的口头语。记得,观茶君头一回听到这一说法是在南方电网,后来发现在国家电网也同样非常流行,尤其是越到区县供电公司、供电所等基层单位越流行。
为什么?观茶君觉得非常好奇。于是,有小伙伴给观茶君讲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某日,有客户给电力服务热线95598打电话,投诉称:小区内配电房的排风扇噪音太大,影响休息,要求处理。95598立刻将问题转给该小区所在地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噪音是排风扇损坏引起的,于是更换了新的排风扇,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95598。按照程序,95598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询问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结果得到了否定回答,客户声称不满意,因为噪音依旧很大。
95598立刻将意见反馈给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虽然发现噪音已经非常小,但为了让客户满意,还是决定更换一个个头、功率更小的排风扇。更换后,发出的声音比空调的室外机还要小。
可是,当95598对客户电话回访时,客户依旧不满意。
工作人员犯了难。经逐级汇报后,供电公司决定对配电房加高,以增大与投诉客户房屋之间的直线距离。
可工程完工后,当95598回访时,客户仍旧不满意。
无奈,工作人员买了礼物到客户家登门拜访——小伙伴们告诉观茶君,不少一线职工都曾经干过这种给客户送礼物求满意的事——问客户怎么做才能让他满意。客户笑了,说:很简单,你们把配电房搬走我就满意了…
听了这个故事,小编不禁哑然:“客户满意”就那么重要吗?
其实,小编深知电网公司的良苦用心和良好初衷:用客户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督促员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供电服务;通过回访及时发现员工工作中的问题,防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为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都开通了95598电力服务平台,并将客户满意度CSR(Consumer satisfactional research,也叫客户满意指数)作为对各单位进行评价的关键指标,与工作人员的收入直接挂钩。
小编以为,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问题是:将“客户满意”作为唯一的工作目标乃至考核标准,合理吗?在客户不满意的情况下,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评判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呢?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企正大行其道,观茶君以为评价标准也应该体现法治的精神:看各方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合法,即使满意也不行:假设有员工以权谋私为客户牟私利,客户当然满意,但因行为违反法律,显然不被允许;反之,如果行为合法,即使客户不满意也不能答应其要求。
就拿前面客户投诉的例子来说,小编认为该客户“把配电房搬走”的要求已经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供电公司享有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在上述案例中,供电公司作为配电房的使用人,依法享有相邻权,作为与配电房相邻的用户有义务接受轻微的影响——何况该“噪音”影响几乎不存在呢?客户的要求显然超越了法律规定,供电企业当然不能答应,必然无法令其满意。
但问题是,“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却居然演变成了“不论客户需求是否合法不满意就不终结”,而且作为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唯一标准!观茶君想问的是: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符合法治精神吗?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让不合法的诉求得到满意解决是在支持法治还是破坏法治?
其实,小编想说的是,依法治企绝不是一句空话、一个口号,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尤其是对于评价考核标准这类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的规章制度,更需要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出调整;否则,会给一线工作人员造成很大的困扰,在给他们增添很多无谓工作的同时,还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让一切行为、一切标准都回到法治轨道上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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