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同时,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时间以批次方案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那么如何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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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3.符合条件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骨干人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6.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9、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办理流程
1.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批次轮候分配方案;
2.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批次要求进行意向登记;
3.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摇号;
4.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评议、公示;
6.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7.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8.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9.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并公示。
注意事项
具体办理时间以批次方案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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