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 市金水区丰庆路4号院号,手机号:1853 (代)。
被告李四,男,汉族,住 市中原区西四环陇海路一一丰富城桐树王安置区物业保安宿舍,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 一组,身份证号:4102 ,手机号:185 6 。
监护人:父亲李四父、母亲李四母。
被告李四父,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一组,身份证号:410223197 ,手机号:137 19,系李四父亲。
被告:李四母,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日,住河南省尉氏县 一组,身份证号:41022 ,手机号:185 ,系李四母亲。
被告 一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中原区须水镇 路中段 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 ,电话0371-555 1。
法定代表人: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一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号 号楼 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 ,电话0371-555 。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40000元(最终费用待鉴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份,原告张三至一一丰富城售楼部应聘保安一职,入职后便与被告李四系同事关系。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收到被告 一一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工资632.69元,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被告河南一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放工资2496.16元。
2018年5月12日18点许,原告在岗位值班,因协调替岗值班事宜,被李四打伤,致原告创伤性脾破裂、肋骨多发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9日出院,共住院17日。经鉴定,原告的伤情已达重伤,被告李四因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
因被告一一置业、一二物业二公司管理混乱,教育不当,未依法履行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致使张三被李四打成重伤,二者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后查明被告李四系未成年人,则其父母未尽监护教育等职责,故其父亲李四父、母亲李四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原告张三育有一子张张 (2012年7月18日生)、一女张小(2014年4月7日生)。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 市金水区丰庆路4号院 号。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 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申请理由:
张三诉李四、李四父、李四母、 一一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一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因受伤严重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对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故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望予以准许。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