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申请书模板学校(请病假却被合法辞退)

退役军人马某因病休假治疗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马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未曾想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请求,万般无奈的马某到了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历经五审、三次援...

退役军人马某因病休假治疗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马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未曾想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请求,万般无奈的马某到了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历经五审、三次援助,前后用时近两年,马某最终拿到了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恢复其工作岗位的判决书。

请病假却被“合法”辞退

自行维权属实难

马某系退役专项公益岗安置人员,在退役后于2018年5月被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到某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8年12月,马某因病无法坚持工作,拿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某局申请病假,但某局没有进行书面批准,并在2019年1月停发了马某的工资。2019年2月,马某经治疗好转后申请返岗上班,被某局拒绝。之后,马某先后到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反映情况要求返岗上班,均未果。直至2019年8月,某局以马某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马某送达,马某拒绝接收。随后,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补发工资,但是被驳回仲裁请求。马某不服裁决结果,又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但一审判决结果仍然不尽人意,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驳回、一审驳回,在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下,马某的所有希望都在二审法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马某到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能够维权成功。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马某的资料后,迅速为其指派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进行上诉事宜,以免超过上诉期限。

案件被发回重审

维权获得初步胜利

因马某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自行进行劳动仲裁及一审程序,证据严重缺失,提供给承办律师的材料寥寥无几,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和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其他材料要么是没有,要么是提交到劳动仲裁委或一审法院了。鉴于上诉期限马上届满的问题,承办律师决定先依据现有资料确定上诉方向,在上诉期届满前完成上诉立案,在查阅一审全部案件材料后再行补充。

承办律师通过马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发现,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考勤、社会保险等条款,经询问马某得知,用人单位也按月发放劳动报酬,马某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情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是一般人事劳动争议。因此,承办律师认为上诉的首要观点是马某与某局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则是马某医疗期的正当性及某局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

二审法院立案后,正值疫情期间,本案进行书面审理,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上诉理由,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马某与某局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再次历经两审

受援人终于得到满意结果

案件再次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审,因之前的劳动仲裁和一审程序均由马某自行办理,导致证据缺失严重,承办律师建议马某补强证据,鉴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时已经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再行补充提供其就医治疗的相关证据材料即可,以证明存在医疗期的正当性。同时,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部分变更,并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检索相关法律依据,为庭审作充分准备。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马某不存在无故长期旷班、严重违反单位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情形;某局不能证明其考勤请销假制度已向马某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某局不能证明在马某未到岗上班后多次通知马某返岗上班;马某应该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工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医疗期内不得扣发工资。”法院判决撤销某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恢复马某的工作岗位、补发期间工资,至此,案件有了一个非常好的结果,马某的诉求基本得到支持。

但好事多磨,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局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继续进入下一个阶段。某局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承办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庭后,为缓和矛盾、充分保障马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与二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争取在为马某恢复工作岗位的同时,征求马某的意见在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相关政策条件的前提下调岗至其他单位。经过多次沟通、努力,该调解方案未能成功,二审法院于2021年2月最终做出驳回某局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于该结果,受援人满意的同时,承办律师也感到欣慰,李丹说:“不论是从法理、情理出发,我都应当全力以赴代理本案,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以法律援助的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转自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 发表于 2022-11-14 14: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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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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