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枣庄普法
下半旗,也称“降半旗”,是公众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下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期间全国各公开场合的国旗,驻国外的使、领馆的国旗均应下半旗表示志哀。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20年4月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在此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历史来源
下半旗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志哀方式。当某个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物逝世后,以下半旗表示对死者的哀悼。
下半旗致哀
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一天,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时,船长不幸逝世。船员们为了表示对已故船长的敬意,将桅杆旗帜下降到离旗杆的顶端有一段距离的地方。当船只驶进泰晤士河时,人们见它的桅杆上下着半旗,不知何意。一打听,原来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长。
到17世纪下半叶,这种致哀方式流传到欧洲大陆上,遂为各国所采用 。从中不难看出,下半旗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
国内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国际规定
1、对于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逝世的情况,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在日内瓦的办事机构以及联合国驻该会员国的办事机构将以联合国旗降下半旗的仪式致哀。
2、在这种情况下,在总部和日内瓦,联合国旗下半旗的仪式应该在得知逝世消息的当天马上进行;但如果那天旗帜已经升起,则通常不会再降下,而应将下半旗仪式推迟到得知逝世消息的次日进行。
3、如果由于天气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程序(b款)无法进行,联合国旗应在举行葬礼的当天下半旗。在特殊情况下,在逝世和举行葬礼的两天,联合国旗都下半旗。
4、在一个会员国的国家象征人物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逝世的情况下,除了a款所涉及的外,其他联合国机构,可在与该国外交部的礼仪机构和(或)当地的该国外交公使团负责人接洽后,根据实地的不同情况行使自由决断权。
5、在联合国秘书长授权下,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在希望遵从该机构所在国的官方悼念而下指令该部门降半旗。他也能授权在专门机构进行官方悼念的任何时候对联合国旗实行下半旗。
6、联合国旗也可以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建议,为与联合国有重大联系的世界级领导人的逝世下半旗。
7、联合国秘书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在任何地方的联合国旗在联合国的官方悼念期内下半旗。
8、联合国旗在实行下半旗仪式时,应先将旗升至旗杆顶间歇,然后再降至半旗位置。而在当天降(收)旗的之前,也要先将旗升至杆顶再降旗。
9、联合国旗下半旗时,会员国国旗一律不升。
10、只有在联合国秘书长命令之下,方可对葬礼队列中升有联合国旗的旗杆装饰褶皱彩带。
11、当用联合国旗覆盖棺木的时候,旗帜不允许低于墓穴或接触地面。
用法例外
为下半旗的旗帜降旗时,需将旗帜上升至杆顶后,方才下降至旗帜顶部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
下半旗仪式通常使用国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区旗、日本都道府县旗等地区性旗帜、团体旗、社旗、学校旗等,都可以用于下半旗志哀。
沙特阿拉伯国旗与索马里兰国旗是不得降半旗的国旗。原由是旗上记载清真言,清真言中含有真主之名,所以不得降半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