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众网7月4日报道,山东烟台一名男子因多次被移出微信群而心生不满,于是持刀砍伤该微信群群主。日前,烟台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多次被移出微信群 心怀不满砍伤群主
烟台中院公开发布的裁定书。
裁判文书网公开近日发布的裁定书显示,因谭某庆多次将自己移出“谭家居委会便民服务群”,谭某心生不满,并在微信群内扬言要杀害谭某庆。
2018年4月15日21时30分许,谭某持菜刀来到谭家村村委会,发现谭某庆后,直接砍击其头部,谭某庆用双臂护住头部后退,被逼迫到墙角倒地后,谭某继续对其头部、手臂砍击多刀。在他人的劝阻下,谭某停止行凶,离开现场。
现场的监控、多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了上述案发过程。
经鉴定,谭某庆右前臂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部及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谭某庆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判令谭某赔偿谭某庆各项经济损失共72323.05元。
宣判后,谭某庆以“民事赔偿数额过低,对被告人谭某量刑畸轻”为由,谭某以“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烟台中院审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群主不能随意“踢人”
近两年,关于微信群、QQ群群主“踢人”出群而引发的纠纷、维权,已多次引起讨论。群主有没有权利“踢人”?群成员被踢后该如何救济?就此,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纯永。
“群主能否踢人,应该分情况看待。”赵纯永说,在群主自发成立的私人群内,群主有更多话语权,与其建群目的不一致的群友或不符合其规定条件的群友,群主可以根据情况,在微信、QQ对于群主的授权范围内移除成员,无可厚非;但一个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群,群主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管理者,其他成员在群内的权利也要予以保护,如果群主滥用权力将其移除,侵害成员的利益,就是民事侵权了。
“造成民事权利损害的,就要承担责任。”赵纯永说,群成员可以起诉,要求群主承担民事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恢复原状等责任。
在赵纯永看来,如今各种微信群、QQ群已成为一种社交工具,很多群内,成员的权利依附于其特定的身份,群主的权利也应该按照群的性质进行不同界定。“微信等社交软件是新兴事物,建群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表达群体诉求的行为,国家应出台法律法规或条例,来规范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交平台。”赵纯永说,群主在组群时要定义好群的性质,制定好规矩,如不能发广告,不接受的成员可退群;成员发言时要合理合法表达诉求,“被退群后不要有过激的报复行为,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