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休假申请书(女员工生娃请假被拒营山这家公司被起诉)

李某临产前向公司请假被拒,休产假后复工又被拒,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李某产假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计6...

李某临产前向公司请假被拒,休产假后复工又被拒,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李某产假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

三十出头的李某,原是营山县内一家玩具公司的职工,她于2018年10月29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文员。

因预产期临近,李某在2020年4月30日交接完工作后,向公司领导提出产假申请,领导称公司没有产假,没有批准。

李某回家后,于同年5月6日产下一子。

当年10月8日,李某向公司提出复岗申请,没有获得公司的批准。

于是,她将这家公司起诉到了营山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她在临产前向公司请产假没有获得批准,而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把她从公司各工作交流群移出,并删除她在公司的打卡指纹信息和进出大门信息,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司应给她发放产假期间正常薪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也不想回去上班了,公司应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告公司认为,李某提交请假申请书后没被批准,第二天就不再上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营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女职工,除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身存在过错外,被告公司不得以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预产期为2020年5月5日的情况下,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产前15天申请休假,故李某于4月30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请假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不存在任何过错,于法于理于情,公司应当允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以请假未获批为由,将李某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李某产期、哺乳期内依法存在。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向临产女职工准假,并且与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均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败诉,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金,保障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 发表于 2022-12-03 20: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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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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