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微信改性别(冒充女性网友 借机索取钱财)

来源:贵阳晚报 本报讯 冒充女性网友,通过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成功交友后,继而向其以各种理由索取钱财,实施诈骗活动。3月26日上午11时许,清镇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据...

来源:贵阳晚报

本报讯 冒充女性网友,通过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成功交友后,继而向其以各种理由索取钱财,实施诈骗活动。3月26日上午11时许,清镇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苏某、李某、隋某,其中被告人苏某曾有盗窃前科)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男性,其中李某与隋某是朋友关系。

2017年11月,被告人苏某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小曾认识后,主动添加其微信,随后苏某修改了微信性别、名字等信息冒充女生,谎称自己是清镇人,并答应与小曾交往。在骗取对方信任后,以订购外卖、住宿、借钱等理由向小曾索要钱财,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小曾共付款13000余元。

为了将钱财提现,苏某谎称自己需要两张银行卡办理微信实名认证,从小曾处骗得其本人及母亲陈某的银行卡号、身份信息及验证码,随后将小曾的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号中,将陈某的银行卡绑定在另一被告人李某的微信中。

此后,李某通过陈某的银行卡,共计提取现金41500元。同时,被告人隋某明知李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并与微信账户进行捆绑,仍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协助李某将涉案资金3000 余元转移至李某其他微信账户。

据悉,苏某还曾多次冒充女性,骗取他人钱财。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三名被告均表示认罪,并表达了请求审判长从轻处罚的诉求,法院将择期宣判该起案件。

(本报记者 陈佳艺 邹坤)

  • 发表于 2022-12-05 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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